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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22-05066
分      类: 社会救助;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17年11月06日
标      题: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民办字〔2017〕33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10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22-05066 分      类: 社会救助;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17年11月06日
标      题: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民办字〔2017〕33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10日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

吉民办字〔201733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7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吉发〔20176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2017年特困人员救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工作体制

  各级民政部门作为制度实施的责任部门,要加强领导,强化监管,不折不扣抓好落实。要按照民政部和省民政厅的工作要求,加快健全和理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明确特困人员的认定、管理等工作,统一由内设社会救助部门归口管理,确保上下对口、高效联动。暂未调整的,要明确职能部门、明确具体责任人员,并上报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确保工作有序、规范运转。同时,按照《实施意见》和《通知》要求,加强对本级及所辖的乡镇(街道)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具体工作人员熟悉掌握政策规定,提升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出台政策文件

  各地要落实《实施意见》和《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配套政策文件,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对象认定、审批流程、供养内容、供养标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等相关内容。凡是民政部《通知》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内容,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应予以细化和明确。原则上于201711月底前出台相关文件,同时报省民政厅备案。

  三、明确救助供养标准

  各地要抓紧制定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2018年起,全省统一按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进行统计和报送。各地务于201711月底前,确定当地救助供养标准,并及时报送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参照当地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确保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参照失能、半失能和有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人员配备比例的相关规定设定。有条件的地方,标准适当提高。

  四、制定服务管理协议

  (一)协议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契约管理制度,通过签订有偿或无偿供养服务协议方式,为机构集中供养和居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明确、规范的供养服务。

  (二)协议内容。供养服务协议主要分为分散供养服务协议和集中供养服务协议,一般应包括服务依据、服务内容和标准、服务方式、服务地点、服务期限、服务价格、特困人员死亡后其财产处置方式、县级民政部门监督举报电话以及协议签署人(或单位)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协议签署。分散供养服务协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服务承接方和居家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三方共同签署;集中供养服务协议由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供养服务机构和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四方共同签署。同时,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供养,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五、开展核查排查

  各地要按照《实施意见》和《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具体核查排查工作方案,迅速组织相关人员,严格按照新政策规定流程,对现有城乡特困人员重新进行核查排查。对在20161010日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公布前已经确定为农村五保对象的,可直接确定为特困人员;对20161010日以后纳入的农村特困人员,所有城市“三无”人员及新申请人员,按照《通知》和各地出台的相关规定重新开展认定工作。

  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孤儿保障的不再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纳入低保保障范围;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六、规范档案管理

  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全面建立特困人员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把纸质档案作为基础依据,做好存档,为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提供依据。

  七、加强数据报送

  各地要加强特困人员数据的管理和上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管理,明确工作责任。在全面核查排查工作结束后,认真对数据进行整理,并与财务数据进行核对,确保数据一致,防止数据遗失和篡改事件发生。在汇总数据时,各地可参照民政部社会救助信息采集系统模式,对特困人员进行分类归档,便于日后调集使用。各地在上报省民政厅数据时,要加强核对核实,避免出现逻辑关系不清、数据不准等问题。要严格按照省民政厅要求时限上报相关数据,对逾期上报的单位将予以通报,并作为社会救助相关工作的绩效因素进行考核。

  八、加强协同配合

  各地民政部门要树立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切实担负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职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职能科(处、中心)要加强与供养机构管理职能科(处)等的沟通协调,强化协作意识,杜绝相互推诿事件发生,杜绝出现工作盲区死角,切实维护特困人员合法权益。

  各地工作中好的建议和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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