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吉林省殡葬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民发〔2005〕54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加强全省殡葬服务业的管理,创建文明丧葬环境,进一步改进殡葬服务工作和提升殡葬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制定了《吉林省殡葬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现下发各地,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05年9月2日
吉林省殡葬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殡葬服务单位的管理,提高殡仪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丧葬消费需求,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中心(站)、公墓和骨灰堂等殡葬服务单位是为群众办理丧事提供服务的社会公益设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殡葬的法规、政策,大力宣传殡葬改革,倡导科学、文明、节俭办丧事;
(二)承办丧葬事宜,提供遗体接运、寄存、整容、化妆、防腐消毒、火化、骨灰寄存或安葬等殡仪服务,保证人民群众的丧葬消费需求;
(三)引导城区居民在殡仪馆或殡仪服务中心内集中办理丧事,并提供规范化、人性化的优质服务;
(四)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做到环境美化、绿化、净化;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积极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的骨灰安葬方式;
(五)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搞不正当竞争。
第三条 殡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办法。
(一)火化尸体、接运尸体和骨灰寄存三项收费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省价收函字[2001]44号文件规定。服务过程中,必须保证普通火化炉、普通运尸车和普通骨灰寄存间的使用,严禁强行指定炉型、车型和寄存间。对不能按丧家选定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导致服务价格提高的,按丧家选定的服务项目收取费用。
(二)殡仪服务性收费,严格执行市、州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吉省价收字[2003]7号文件要求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取。殡葬服务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或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收费后减少服务数量、降低服务质量。
(三)各类骨灰盒的价格,进价在500元以下的,按进价不超过20%的综合费率计价销售;进价在500元以上的,按进价不超过30%的综合费率计价销售。市(州)殡仪馆必须备有4种以上售价在200元以下的骨灰盒,县(市)殡仪馆必须备有3种以上售价在100元以下的骨灰盒。
(四)殡葬服务单位自行定价的丧葬用品,要本着满足不同层次需要的原则制定价格,不能背离丧葬用品自身价值。在接运、存放和火化尸体的服务中,市(州)殡仪馆要备有3种以上售价在200元以下的纸棺,县(市)殡仪馆要备有2种以上售价在100元以下的纸棺。不能强行丧家使用纸棺。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省厅要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对于严重损害丧家利益,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又不按要求改正的,由当地民政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予以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并将其单位负责人调离或降职使用。
第四条 殡仪服务要公开、透明,由丧家自己选择服务项目。
(一)殡仪服务单位要在业务大厅、守灵间、业务接待室等丧家比较集中的场所设立公示板,将服务程序、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全面公示,让群众充分了解殡葬服务的相关内容。
(二)实行《殡仪服务项目选项单》制度。选项单中的服务项目要具体明确,标明所有项目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不准收取选项单以外的费用。
(三)禁止诱导丧家高消费,殡葬服务以丧家自愿选择为原则。
(四)设立宣传提示牌,提醒群众厚养薄葬,根据自身经济条件理智选择丧葬消费。
对不按上述要求执行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单位本年度评选先进资格。
第五条 丧家自带骨灰盒需要寄存的,殡仪服务单位不得设置障碍,在签订协议后,给予妥善存放。否则,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条 严禁殡仪服务人员收取或索要小费。如发现查实收取或所要小费,殡葬服务单位要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除名。
第七条 殡仪服务单位在殡殓工作中,因过失造成丧家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事故的,应给予当事人适当的赔偿。赔偿金额一般为500元到10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具体分为三级。
一级事故:未经死者亲属(含单位、公安部门)同意,提前将遗体火化,烧错遗体或者将骨灰发错的,赔偿5000元到10000元。
二级事故:遗体在殡葬服务单位内严重损坏(或器官丢失)、骨灰寄存丢失(失窃)等,赔偿1000元到5000元。
三级事故:遗体一般损坏等,赔偿500元到2000元。
非殡葬服务单位的过错,或不可抗拒因素(自然腐烂、自然灾害、战争等)造成当事人经济、精神损失的,不负责赔偿。
由殡葬服务单位过失造成事故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事故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第八条 严禁在殡葬服务单位内部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殡仪服务单位摆放纸人、纸牛、纸马、纸电视、纸手机等纸扎用品。移风易俗,提倡丧事简办,逐步用鲜花等替代供品、烧纸来寄托哀思。
殡葬服务单位要积极做好丧家工作,引导文明治丧,对管理不力,不能有效制止封建迷信活动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年度评选先进资格。
第九条 依法经营公墓,对经营性公墓单个墓穴占地面积要按规定严格执行。严禁擅自扩大公墓经营面积,或以兼并、设立分支机构等名义变相扩大经营公墓面积。公益性公墓未经批准不得转为经营性公墓。提倡骨灰处理多样化,大力推行水葬、植树葬、草坪葬等不占土地或少占土地的骨灰安葬方式,尽量减少墓葬量。
如发现公墓单位存在违规行为,民政部门将会同工商、建设、土地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对所辖殡葬服务单位要加强管理,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有力监督。对违反本暂行规定且情节特别严重的,要追究其主管民政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民营和个体殡葬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民政部门建议工商、物价管理等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单位对殡葬服务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明查和暗访。对认真贯彻本规定的,予以宣传表扬;对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披露、曝光和纠正,实行有效监督。
第十二条 省民政厅每年在全省殡葬服务单位开展以规范殡葬服务、提高殡葬服务水平为内容的“达标创优”活动,对达标的优良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达标的单位要求限期达标,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2005年9月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