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吉林省民政厅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字号: 默认 超大
返回顶部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19-06861
分      类: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11年12月26日
标      题: 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社区活动场所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11〕84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07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19-06861 分      类: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11年12月26日
标      题: 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社区活动场所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11〕84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07日
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社区活动场所和
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民发〔2011〕84号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国土资源局、文化(体)局、地税局,长白山开发区工委党群工作部、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经济发展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民政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文化(体)局、地税局:
  为加快推进全省社区活动场所建设,全面提升社区服务功能,现将《关于加强全省社区活动场所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

  2011年12月26日


  关于加强全省社区活动场所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实施社区基层组织建设“五有一创”工程的意见》(吉发[2011]3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0]37号),全面提升社区工作的整体水平,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奠定坚实基础,现就加快全省社区活动场所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到2015年底,把全省城市社区建设成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的党员服务中心、居民议事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成为城市基层组织服务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凝聚群众的坚强阵地。

  (二)工作目标。把社区活动场所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和城市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到2015年底,全省所有城市社区用房面积(含活动场所)不低于500平方米。新建社区活动场所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对已建成但面积达不到500平方米的,要通过新建、整合、置换、改扩建和国有资产划拨等方式达标。对陈旧破损的活动场所要进行修缮改造。对选址特别困难的社区,可以依托街道或相邻的2至3个社区共建一个1000平方米以上社区服务中心。要把重点放在建设居民服务和活动场所上,防止攀比办公条件的倾向。

  二、工作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确保社区建设任务的完成。

  (一)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社区组织活动场所政策

  1.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要求,将社区活动场所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配套建设指标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不予批准。

  2.建设、规划等部门要把为社区配建活动场所,作为开发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待街道社区签字盖章后,方可予以审批。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保证在有偿使用土地范围内的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划拨用地。

  3.凡是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社区组织活动场所,不得通过规划验收,商品房不得预(出)售。

  4.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在规划许可、土地出让、施工许可、房屋产权证发放、预售许可等环节实行源头控制、相关环节牵制、多部门联检验收,确保配套建设政策落到实处。

  5.单位型社区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用房,原则上由单位无偿提供,单位特别困难的,当地政府适当给予补助。

  6.老城区和村改居社区活动场所不足,短期内没有开发项目的,可由各级政府加大投入,通过新建、购买等方式解决。

  (二)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无偿配套提供社区活动场所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建设及相关费用,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对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社区建设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国有土地可以通过划拨的形式投入社区活动场所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资产划拨所产生的税费可以按规定免除。

  4.对社区建设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留用部分原则上免收,服务费用按成本收取。

  5.对社区建设中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留用部分,可用于社区建设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1.各县(市、区)是社区活动场所建设的投入主体,要建立完善财政投入、整合资源、政策扶持、各方社会力量积极支持的社区建设投入机制。

  2.要把社区活动场所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点任务进行投入倾斜,将其纳入财政支出预算,保证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必要的经费。

  3.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在省级预算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社区活动场所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对按时完成社区活动场所建设任务的地区及时拨付资金,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地区扣减或取消资金。

  (四)其他政策支持

  1.对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以及场地设施,县(市、区)政府负责统一协调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产权为政府所有。省、市、县(市、区)组织和民政部门要建立社区办公用房和活动场所档案。要加强社区办公用房和活动场所的管理,充分发挥服务群众的作用,对变卖、抵债、抵押、出租、侵占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2.对社区办公和服务设施的水、电、煤气、电信等费用,各有关部门要按民用标准收取。

  3.民政部门要加快实现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全覆盖;体育部门要对社区健身路径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支持力度;文化部门要积极支持社区图书室、阅览室建设;组织部门要加快社区党员远程教育站点覆盖。

  三、组织领导

  全省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建设要取得实效,关键在于各级地方党委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各级地方党委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具体指导,确保社区活动场所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一)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各地要把改善社区办公和活动条件作为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抓好落实。

  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和县(市、区)党(工)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领导包保、部门帮扶责任。各级组织部门要按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抓总引领作用,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指导作用,认真制定工作规划,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配套政策。各级发改、财政、住建、税务、国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确保社区建设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指导,搞好宣传。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检查指导,建立台账,实行建账销号制度,定期检查各地工作进展,并进行排名通报。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营造氛围,推进工作开展和落实。

  (三)考核评比,严格奖惩。要把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建设作为城市基层基础性工作纳入市(州)和县(市、区)党委重要工作内容,在县(市、区)书记党建述职、党建责任制考评中作为重要内容加大权重。要把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建设情况作为评价创先争优活动成效的重要依据,作为评选城市基层组织建设先进市(州)、先进县(市、区)和先进基层党组织,以及省级和谐社区示范单位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力、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地方党委和工作不积极主动的部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