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省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民发〔2018〕42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民政部等9部门印发的《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殡葬管理,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法制办、省物价局决定从2018年7月中旬开始至9月底,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通过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合力整治违规乱建公墓、违规销售超标准墓穴、天价墓、活人墓,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格位等问题,强化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和丧葬用品市场监管,遏制公墓企业暴利行为和违规土葬、散埋乱葬行为,整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严格落实监管执法责任,推动建立殡葬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强化目标考核,确保统一部署推进,多部门合力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对于殡葬领域存在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明确整治重点,讲究方式方法,做好风险评估,做到分类施策、依法依规、稳扎稳打,既要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也要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立足当前,围绕殡葬领域损害群众利益、影响行业形象的突出问题,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完善法规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健全殡葬服务体系,保障和改善殡葬公共服务供给,尽快形成规范和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
(一)公墓建设运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设施(含骨灰塔、陵园、地宫等)。
2.公墓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墓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
4.除依法向逝者健在配偶等特殊人群预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并确保自用外,向未出具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的人出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
5.建造、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建造墓穴(墓位),埋葬骨灰的单人、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6.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按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墓穴(墓位)超标准收费,出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中实施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
7.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出售(租)墓穴(墓位),从事营利活动。
8.宗教活动场所与商业资本合作,擅自设立骨灰存放设施,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二)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丧葬用品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提供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销售丧葬用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强制服务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行为。
2.沿街路两侧占道摆放销售丧葬用品行为。
3.火葬区内违规出售棺材的行为。
4.未经批准非法从事遗体运输的行为。
5.违规经营、欺行霸市行为。
全省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中心)、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医疗机构太平间、宗教活动场所骨灰存放设施均纳入此次专项整治范围。各地可依据地方法规和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需要整治的重点问题。
(三)散埋乱葬违法违规行为。
违规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坟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2018年7月中旬)。
各地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制定适合本地区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相关要求、责任分工、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并组织开展动员部署工作,全面启动专项整治行动。各地整治方案、投诉举报电话要向社会公布。
(二)全面自查,扎实整改(2018年7月下旬-8月中旬)。
各地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对殡葬管理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深入自查,摸清底数,建立整治台账,明确责任和时限,逐一抓好整改落实(自查和检查表见附件)。8月15日前,各级民政部门要报送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情况阶段性报告。
(三)开展督查,调研评估(2018年8月下旬)。
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评估,推进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反馈,推动解决;对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整改情况的考核,并根据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复核。
(四)总结报告,完善制度(9月15日前)。
各地要对本地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查遗补缺,着力完善制度措施,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将对全省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把整治成果应用于制度机制创新和日常服务管理之中。全省专项整治情况将于9月底前向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由党委和政府领导挂帅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或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全面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密切协作,形成整治合力。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组织作用,依靠群众,摸清情况,加强自我管理,合力做好整治工作。
(二)明确职责,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专项整治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导检查,指导公墓、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中心)等机构做好自查排查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投入。民委要依法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骨灰存放设施等行为。公安部门要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等违法行为。司法部门要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国土和林业部门要加强对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建坟行为的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殡仪馆、公墓建设情况的检查监督。卫生计生部门要纠正和查处医疗机构太平间非法开展殡仪服务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殡葬行业除价格垄断以外的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并配合查处未经审批擅自生产销售殡葬用品行为,查处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法行为。法制部门要加快推进殡葬法规制度完善。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殡葬领域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定价,违反规定乱收费,价格欺诈,实施价格垄断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殡葬服务管理风险隐患源头防控,必要时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对突出问题予以清理和查处。
(三)综合施策,确保专项整治效果。各地要针对殡葬管理特别是公墓管理和散埋乱葬方面历史遗留问题多、积累矛盾多、涉及面广的情况,善于调动多个部门、运用多种手段综合施策,突出重点、依法依规、积极稳妥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建立公墓从规划、审批、建设、运营到维护管理的全过程、常态化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作、乡镇落实的治理散埋乱葬的长效机制。积极发挥殡葬行业协会作用,围绕重点整治问题,推动会员单位带头做好自查整改,并制定团体标准和信息披露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局面。
(四)深化整改,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围绕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持续抓好整改深化工作,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特别是市、县级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属地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殡葬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并探索建立殡葬领域不良企业或单位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加强殡葬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加快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及规范标准,为殡葬管理提供法制保障。
(五)加强宣传,积极引导舆论。各地要加强殡葬工作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大力宣传殡葬改革先进典型,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用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干部群众,引导树立厚养薄葬、节地生态、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活动期间,吉林省成立全省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举报投诉电话为0431-89152076,并建立专项整治行动定期通报制度,遇有重大疑难问题,及时协调研究解决,推动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各地专项治理方案、举报渠道等信息要于2018年7月30日前报送省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及时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吉林省民政厅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