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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18-09621
分      类: 社会组织管理;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25日
标      题: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17〕79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1月12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18-09621 分      类: 社会组织管理;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25日
标      题: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17〕79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1月12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

吉民发〔2017〕79号

  按照《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6〕56号)要求,为建立我省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围绕全省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大局,逐步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范围、内容、程序,着力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制定扶持政策,加强监督和管理,使第三方评估成为政府监管的重要抓手,成为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动力,促进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和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内容、评估流程 

  (一)评估对象 

  取得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评估的; 

  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社会组织具备条件而未组建党组织的、未参加上年度年检的、上年度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以及被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予评估。 

  (二)评估内容 

  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分类开展,社会团体、基金会开展综合评估,社会服务机构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 

  社会团体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以及社会评价等方面。 

  基金会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社会捐赠、募集、公益活动规模和效益、信息公开以及社会评价等方面。 

  社会服务机构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专业队伍、提供服务、信息公开、诚信建设以及社会评价等方面。 

  (三)评估流程 

  1.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的、对象、内容、标准、方法步骤及时间要求,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指标和评分细则。 

  2.选择评估机构。各地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或授权等方式,择优选取评估机构。各地民政部门应与第三方评估机构签定委托评估责任书,并明确相应的责任。  

  3.组织开展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制定的评估方案、评估指标、评分细则,组织专业人员深入社会组织,充分了解情况,进行现场评估,并提出初评意见。 

  4.撰写评估报告。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实际评估情况,认真总结,形成评估报告报民政部门。评估报告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5.确定评估等级。民政部门组织召开评估委员会会议,审核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确定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并向社会公示评估结果。 

  民政部门依据评估方案,定期检查第三方评估过程的相关资料记录,调查了解第三方评估结果的社会认可度,确保评估流程规范有序,评估过程客观公正。 

  三、培育规范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 

  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及组织章程,有比较稳定的专业评估人才队伍,有可持续的资金来源,机构运转正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会信誉良好。民政部门要适当放宽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准入条件,简化办理程序。各地要依托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和社会组织孵化中心(站)等资源,大力培育发展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市场中介机构和事业单位等形式多样的专业评估机构,为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等方面支持,采取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多种途径,推进第三方评估机构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对社会组织的评估水平。 

  第三方评估机构要严格依照评估方案和评估标准做好评估工作,帮助参评社会组织提高自身能力,定期将工作进度等情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第三方评估机构要客观公正开展评估工作,不得利用评估谋取不正当利益,要教育引导评估人员严格遵守评估工作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自觉接受评估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四、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资金保障机制 

  各地民政部门要拓展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资金来源渠道。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将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纳入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排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专项资金,并将社会组织评估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鼓励企事业单位、各类慈善组织及公民个人向第三方评估机构捐赠和资助,提供人力支持,逐步形成多元扶持格局。 

  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费用。加强评估资金的规范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推动社会组织评估结果运用 

  各地应加快建立社会组织评估结果综合利用机制,扩大评估结果运用范围。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接受政府购买服务、享受税收优惠、获得政府表彰奖励、参与协商民主、优化年检程序,并把评估结果作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取得3A以上评估等级、且党建工作考核业绩突出的社会组织,在推选各级优秀社会组织,推荐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等党内表彰人选,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时,以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等表彰,应列为重点推荐对象,在划拨发展党员指标时,应予以适当倾斜。 

  六、完善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稳妥有序推进。各地要把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工作作为推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和政府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已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的,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巩固提高;尚未开展的,要创造条件尽快起步。要认真总结经验,发挥示范作用,广泛开展宣传,提高评估工作的公信力和认可度。 

  (二)加强工作指导。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规章制度,结合实际不断完善评估标准,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要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市场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代表等各界人士组成的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充分发挥委员会在第三方评估中的决策和监督作用。 

  (三)拓展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类型。探索依申请评估和专项评估,逐步将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纳入第三方评估之中,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形成联动机制,不断提升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 

  (四)推进信息公开。民政部门要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名录库,及时公布社会组织评估机构、评估方案、评估标准、评估流程和评估结果,提高评估工作透明度。第三方评估机构要将单位名称、组织机构、章程、业务范围、住所、负责人、联络方式向社会公开。 

  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更加具体的政策措施。 

 

 

                                       吉林省民政厅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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