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
吉民发〔2016〕27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委)、林业局:
倡导和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是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客观需要。2016年2月,民政部等9部委印发的《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全面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殡葬工作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明确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解决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为导向,以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为目标,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在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工作中的统筹规划、基础建设、政策激励、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能,积极引导和支持城乡居民、殡葬服务单位、基层组织以及相关社会组织推广节地生态葬法,形成参与殡葬改革的合力。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的理念,科学规划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创新推广节地生态葬法,提高土地利用率,尊重和保护自然生态,减少安葬活动对资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不当干预,切实维护生态安全。
——注重引导,创新发展。尊重、引导、发挥好安葬习俗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积极作用,通过依法管理、提升内涵、激励引导、探索创新,引导人们更加自觉接受节地生态葬法,更加重视精神传承,逐步革除陋习、移风易俗,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改革安葬方式。
——分类指导,统筹推进。根据城乡、地域、民族、葬式及安葬设施的不同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施策。坚持殡、葬、祭“三位一体”,推动节地生态安葬与绿色殡葬、人文殡葬、惠民殡葬相结合,葬法改革与丧礼改革相衔接,统筹推进殡葬改革。
(三)发展目标
到“十三五”末,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初步形成覆盖城乡的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网络,全面落实奖补政策,骨灰装棺再葬、乱埋乱葬和墓位面积超标得到有效治理,节地生态、移风易俗新风尚成为殡葬活动主流,全省平均火化率在现有基础上有所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大幅度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有序推进节地生态葬式葬法改革。因地制宜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依法推行遗体火化、骨灰或遗体公墓内集中安葬,探索和推广更多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安葬方式。在火葬区,积极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的生态化骨灰安葬方式,推广骨灰撒散、植树、植花、植草等生态葬式,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或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在人口密集区推行立体骨灰存放方式,倡导建设节地生态墓位,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小型化、微型化,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在土葬改革区,遗体应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尽量减少地面硬化面积,鼓励墓碑小型化或不立碑;倡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群众选择既有民族地域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安葬要求的葬式葬法。
(二)着力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设施供给能力。各地要坚持把握总量、扩大增量、优化存量的原则,加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的力度。结合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建设一批提供树葬、撒散、骨灰存放、小型墓等多样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新型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依法审批和监管经营性公墓,新建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区域配建比例不得低于25%,已有经营性公墓已经建立但尚未售出的墓位超标超限的,要依法通过拆除、绿化等方式进行整治改造。按照绿色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要求,有条件的村(屯)、乡镇要加强公益性墓地建设,有针对性的对原有墓葬地进行规划、整治和改造,采取不留坟头、墓碑小型化、卧碑、树碑等形式进行安葬,提高集约化、生态化安葬程度,通过提供免费或者低价骨灰安葬服务引导群众选择少占地或不占地葬法,采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安置骨灰,实现骨灰安葬多样化,降低占地安葬比例。
(三)注重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服务水平。提高安葬服务水平要以强化人文关怀、提升服务内涵、突出公共属性为导向,注重提升群众获得感的同时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用群众满意认可的优质服务逐步消除殡葬改革的阻力。创新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探索推进互联网、物联网与殡葬服务融合发展,提供网上预约、服务热线、咨询窗口等快捷便民方式。拓展服务项目,发掘群众需求,提供全程引导、交通保障、悲伤抚慰等人文关怀服务。加强墓区日常管理,注重绿化美化,保持整洁肃穆,积极推进墓穴循环使用。有条件的经营性公墓,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选择位置好、绿化好的墓区作为节地生态安葬区,为群众提供多样化选择服务。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作为殡葬工作业绩考核及经营性公墓等级评定的重要内容。强化事业单位法人性质的经营性公墓示范带头作用,提供更多、更加优质的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产品。继续深化殡葬改革,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及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提供及时便捷服务,提高群众认可度和满意度。
(四)着力培育现代殡葬文化。把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与倡导厚养薄葬、保护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结合起来,厚植符合节地生态、绿色环保要求的安葬理念,培育具有时代特征、民族特点、群众基础的殡葬行为规范。充分依托现有殡葬设施资源,建设一批生命文化教育基地,作为培育现代殡葬文化的重要载体和平台。积极推广现代文明的殡葬礼仪和殡葬用品,坚决抵制迷信低俗、奢侈浪费等不良丧葬风气,切实增强参与节地生态安葬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非法制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组织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大力倡导网络祭扫、鲜花祭扫、踏青遥祭、植树缅怀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积极组织集体共祭、社区公祭、家庭追思等现代追思活动,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殡葬文化,引导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加强殡葬服务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建设,为提供多元化殡葬服务、培育现代殡葬文化创造条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作为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十三五”规划,摆上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民政部门要立足政策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职能,发挥好牵头作用。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政策制定、落实和监督管理。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并通报情况,研究解决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效推动我省节地生态安葬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要注重发挥地域优势,因地制宜探索开展适合本地实际的节地生态安葬的有效途径。加强安葬设施规划建设,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供给,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和激励引导措施,加强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力度,依法查处非法占地建坟。强化殡葬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推动环保殡葬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改进殡葬服务管理,支持保障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注重发挥乡镇、街道、城乡社区作用,完善殡葬信息源采集、报告和预警机制,加强对违规丧事活动的事前预防和源头治理。
(二)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要求,强化党员干部从严律己、依法从政意识,要求群众做到的,党员干部要带头做到。党员干部要带头实行遗体火化,带头参与节地生态安葬,带头推行丧事简办,带头文明低碳祭扫,自觉做到“四禁止”:禁止大操大办、禁止迷信活动、禁止乱埋乱葬、禁止超标建墓。教育和约束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按要求举办丧事活动,以正确导向和行为示范带动广大群众转观念、破旧俗、立新风。积极宣传典型人物和先进事例,依法纠正和查处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去世后遗体违规土葬、乱埋乱葬、超标准建墓立碑等行为,对其他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及时移交执纪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树立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媒体、殡葬服务机构、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在宣传教育方面的作用,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节地生态安葬的重大意义、法规政策和实践成果,凝聚全社会的思想认同。开展节地生态安葬示范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大胆探索、先行先试,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模式。注重实践养成,坚持清明节等重要节点集中宣传与日常引导相结合,积极组织开展殡葬服务机构开放日、节地生态安葬宣讲、集中撒海生态安葬等活动,加强对群众治丧观念和治丧活动的正向激励引导,培育和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
(四)健全奖补激励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以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为主要内容的惠民殡葬政策,有条件的市县可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把树葬、海葬、花坛葬、草坪葬、骨灰撒散、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地方式,以及土葬区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葬法,纳入奖补范围,鼓励和调动群众积极参与。群众有意愿且有条件的地区,可为不保留骨灰者建立统一的纪念设施,利用重要传统节日组织开展祭奠活动,缅怀逝者、教育后人。对带头推行无毒、可降解环保用品的殡葬服务单位或使用者亲属,给予适当奖励或补贴,推动环保殡葬用品的推广应用。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