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基层民主协商工作的通知
吉民发〔2014〕26号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开展基层民主协商”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我省基层民主协商深入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基层民主协商的重要意义
开展基层民主协商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是全面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的迫切需要,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基层民主的根本要求。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有利于调动广大居(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促进基层群众在社区(村)治理中提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能力水平,有利于通过“平等对话”的方式妥善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和敏感问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基层民主协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工作推进和探索力度,明确协商内容,规范协商程序,丰富协商形式,创新协商机制,提高基层民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
(一)进一步明确基层民主协商内容。各地要积极指导居(村)民自治组织与政府或部门、与相关行业、与相关社会组织、与驻社区(村)单位、与居(村)民等以及居(村)民之间开展民主协商,畅通民意表达渠道,保证利益相关主体多渠道参与到民主协商之中。凡涉及居(村)民自治范畴的重大事务、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特别是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前都要采取民主协商的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以县(市、区)为单位研究制定“基层民主协商目录”,将涉及居(村)民利益的决策列入目录,明确基层民主协商的具体内容,为开展基层民主协商提供基本遵循。
(二)进一步规范基层民主协商程序。开展民主协商,要参照下列步骤进行:收集意见、确定议题、制定协商方案、议事协商、决策实施。议题确定后,居(村)民委员会要研究制定协商方案,明确协商主体、具体形式和时间,提前发布公告。协商时,居(村)民委员会要组织相关单位或者人员按照“平等对话”的原则,广泛征询意见,达成协商共识。协商结束后,居(村)民委员会或相关单位要及时研究协商结果,讨论形成采用意见。经民主协商制定的公共政策和作出的重大决策,由相关单位或人员负责办理或组织实施,并按照事务、政务和居(村)务公开的要求,公示通报决策实施进展情况,自觉接受居(村)民和社会监督。
(三)进一步丰富基层民主协商形式。开展基层民主协商,要注重发挥居(村)民自治组织的主导作用,突出群众的主体作用。各地要充分利用居(村)民会议、居(村)民代表会议、居(村)民小组会议,以及社区(村)议事会、民主听证会、民主咨询会、民主恳谈会等,集体研究讨论涉及居(村)民自治的重大问题。对涉及部分利益群体关注的热点问题,也可采取个别走访座谈、单独约请面谈等小范围的恳谈协商形式,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建议。根据需要,也可采取书面协商的形式,专门就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征求居(村)民小组、居(村)民代表、驻社区(村)相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意见。有条件的还可探索网上协商形式,通过网上公示、网上征询意见等广泛开展民主协商。
(四)探索基层民主协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机结合的方式方法。各地要积极探索将基层民主协商与居(村)民自治有机结合的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基层民主的整体水平。在民主选举方面,要探索建立候选人提名民主协商制度,依法细化候选人资格条件,通过充分酝酿、积极协商达成共识。在民主决策方面,决策前,要广泛听取、认真吸收居(村)民、驻社区(村)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依法提交居(村)民会议或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以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在民主管理方面,要广泛吸收居(村)民等利益主体参与居(村)务的日常管理,畅通民意渠道,吸纳群众合理诉求,提高民主管理的活力和水平。在民主监督方面,要通过健全监督渠道、深化居(村)务公开、规范民主评议等,充分发挥利益相关主体在基层事务中的参与、评价、监督作用。
三、强化基层民主协商的工作机制
(一)切实加大推进力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基层民主协商工作纳入今年民政重点工作积极推进,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推进措施和方式;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协调相关部门及团体合力推进;要深入城乡社区和居(村)民委员会,具体指导、帮助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基层民主协商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并注意及时总结基层民主协商的经验,省民政厅将在适当时候召开会议予以推广。
(二)建立基层民主议事协商机构。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指导居(村)民自治组织建立议事协商委员会,具体负责辖区内民主协商事宜。议事协商委员会主任由居(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议事协商委员会工作职责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研究制定,也可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居(村)民自治组织制定。开展协商时,要广泛吸收辖区内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社区(村)单位代表、社会组织代表等人士参与。
(三)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建设,及时把实践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办法固化为制度。今年,各地要重点完善居(村)民民主恳谈制度、居(村)民民主议事制度、居(村)民民主听证制度、居(村)民民主咨询制度、居(村)民民主评议制度等,切实保障基层民主协商有序开展。
请各地于11月底前将开展基层民主协商情况报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制度创制情况请及时报送。
吉林省民政厅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