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 吉林省物价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测算工作的意见
吉民发〔2010〕49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低保标准)测算工作,确保测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和《吉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以制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为目标,合理确定低保标准,保障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需求。
(二)基本原则:一是保障最低生活;二是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确保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制定权限
设区的市的低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县及(县级市)的低保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由同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调查队、物价等部门测算,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三、测算方法
各地可采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或“恩格尔系数法”进行测算。在测算时,先根据“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或“恩格尔系数法”,测算出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数额;再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上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月消费支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上年度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幅度以及财政可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一个“调整数”进行适当调整,最终确定当地低保标准。“调整数”可以是正数,也可以是负数。
(一)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根据中国营养学会提供的每日最低能量或中等能量摄入标准(具体见下表)以及当地物价部门公布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最低食品消费支出数额;
中国营养学会建议的不同能量摄入标准下的食物摄入参考量(克/日)
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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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能量(约1800千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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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能量(约2400千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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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能量(约2800千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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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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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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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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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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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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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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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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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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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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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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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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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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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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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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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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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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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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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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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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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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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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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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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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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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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类及豆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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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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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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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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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类及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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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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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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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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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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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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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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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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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根据统计调查数据确定维持最低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电燃煤(燃气)、公共交通、日用品等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的支出数额。二者之和即为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数额。再用“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数额”加上经有关部门综合测算得出的“调整数”,即可测算出当地低保标准。具体测算公式为:
城市低保标准=(城市居民最低食品消费支出+城市居民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 调整数
农村低保标准=(农村居民最低食品消费支出+农村居民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 调整数
以某地城市低保标准测算为例:首先,根据中国营养学会提供的每日最低能量摄入标准(1800千卡)规定的食物种类、数量以及当地相应食品市场平均价格,计算出城市居民月最低食品消费支出数额为100元。其次,根据统计调查数据确定维持最低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电燃煤(燃气)、公共交通、日用品等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的支出数额为80元。二者相加,即可计算出某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数额”为180元(100元+80元=180元)。最后,经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月消费支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上年度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幅度以及财政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如果确定的“调整数”为20元,则最终测算出的城市低保标准为200元(100元+80元+20元=200元);如果确定的“调整数”为-20元,那么最终测算出的城市低保标准为160元(100元+80元-20元=160元)。
(二)恩格尔系数法。根据中国营养学会提供的每月最低能量或中等能量摄入标准以及当地物价部门公布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最低食品消费支出金额;然后除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农村)恩格尔系数,即可测算出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数额。再用“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数额”加上经有关部门综合测算得出的“调整数”,即可测算出当地低保标准。具体测算公式为:
城市低保标准=(城镇居民最低食品消费支出÷上年度城镇恩格尔系数)+ 调整数
农村低保标准=(农村居民最低食品消费支出÷上年度农村恩格尔系数)+ 调整数
同样以某地城市低保标准测算为例:首先,根据中国营养学会提供的每日最低能量摄入标准(1800千卡)规定的食物种类、数量以及当地相应食品市场平均价格,计算出城市居民月最低食品消费支出数额为100元。其次,根据统计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恩格尔系数(假设为50%),即可计算出某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数额”为200元(100元÷50%=200元)。最后,经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月消费支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上年度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幅度以及财政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如果确定的“调整数”为20元,则最终测算出的城市低保标准为220元(200元+20元=220元);如果确定的“调整数”为-20元,那么最终测算出的城市低保标准为180元(200元-20元=180元)。
四、测算程序
具体程序如下:
(一)测算准备。依托当地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等协调机构,成立低保标准测算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民政、财政、统计、调查队、物价等部门组成,负责编制测算工作时间表,并制定具体的《低保标准测算方案》,明确测算的具体方法、工作流程及测算时限。
(二)数据采集。应采集的数据包括统计数据和调查数据两大类。其中统计数据是指当地统计局或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通过调查所得,并已向社会公布的数据,主要包括上年度的城市(农村)居民人均月消费支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农村)恩格尔系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基本生活物价指数、财政收入等相关数据。调查数据是指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每年会同民政部门,从低保家庭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样本,全年进行家庭收支情况跟踪调查,主要数据包括:当地城乡困难家庭的日常收支、消费结构、消费数量、财产状况、参保情况、就业状况以及最低生活必需品消费支出数额等。相关调查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安排解决。
(三)标准测算。低保标准测算工作小组根据统计数据和调查数据,采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或“恩格尔系数法”测算出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数额,并结合上年度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状况以及财政可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最终确定出当地低保标准。城市采用月人均标准的形式,农村采用年人均标准的形式。
(四)政府批准。低保标准测算完成后,应以工作小组或民政、财政、统计、调查队、物价等部门联合的方式提交报告,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省民政厅备案。
(五)公布执行。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复,低保标准测算工作小组或民政部门应当通过网站、报纸、电视等适当媒体,将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公告社会,并按批复要求的时间执行新标准。
(六)定期调整。原则上,低保标准应根据物价变动情况,按照相同的测算程序,每1-2年调整一次。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 吉林省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