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妥善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工资补贴及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吉民发〔2007〕80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长白山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权益,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妥善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工资补贴及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人事厅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社区建设有了很大发展。随着社区工作职能的不断拓展,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任务越来越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资补贴待遇,以及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需要根据形势变化,妥善研究处理。为切实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权益,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现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资补贴、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资补贴待遇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是依法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人员来自方方面面,各地要根据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构成,区别情况研究其工资补贴待遇。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享受机关事业工资待遇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其工资待遇及资金渠道仍按原办法执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享受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离退休费或养老金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当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给予适当的补贴。不属于上述范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同级政府要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适当上浮一定比例,研究确定其工资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根据社区具体情况统筹研究解决。省财政继续按现行办法予以适当补助。
二、妥善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会保险的相关问题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既有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社会适龄劳动年龄段人员,也有离退休人员。各地要按照现行政策,妥善地将相关人员纳入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范围。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以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作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缴费基数之和。不同险种的缴费比例按现行规定执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间单位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根据社区具体情况统筹研究解决。参加社会保险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缴费年限、社会保险待遇等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妥善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工资补贴及社会保险问题,是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完善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制度,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措施,对于进一步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权益,提高社区服务管理水平,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各地政府要站在加强城市基层基础管理、改善民生的高度,对这项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纳入日程,并抓好落实。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尽快组织相关部门,搞好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工资补贴及社会保险等相关情况的调查摸底,认真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本着既符合现行政策,又有利于解决问题的原则,妥善研究尽快出台当地的具体操作办法,并负责做好实施过程中的宣传解释和稳定工作,确保操作规范,管理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