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第三条 主动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吉林省民政厅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吉林省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4.吉林省民政事业发展主要统计数据信息;
5.吉林省民政厅办理的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吉林省民政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吉林省民政厅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吉林省民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吉林省民政厅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吉林省民政厅本级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民政重点领域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吉林省民政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民政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相关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吉林省民政厅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民政领域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时间
1.吉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吉林省民政厅门户网站;
3.政务新媒体;
4.新闻发布会;
5.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
6.省档案馆、图书馆;
6.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通过设立投诉电话、监督意见箱,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处(室、局)及厅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本制度由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