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厅字〔2016〕20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印发的《吉林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吉财预〔2016〕9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预决算信息是指经吉林省财政厅批复的省民政厅部门预算、决算等管理信息。
第三条 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预决算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回应公众关切问题,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第二章 预决算公开职责
第五条 在省民政厅党组统一领导下,规划财务处牵头负责省民政厅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处室、厅直属预算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第六条 规划财务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省民政厅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省民政厅部门预决算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省民政厅相关处室及厅直属预算单位负责提供预决算信息公开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部门概况,包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等资料;
(二)提供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
(三)提供公开部门预算绩效目标资料和公开部门决算绩效目标的评价报告;
(四)提供公开资产管理信息,包括占有使用固定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
(五)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做好定密、解密工作,及时在省民政厅门户网站发布预决算公开信息,并密切关注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转请相关处室和单位做好舆情解释和回复工作。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九条 省民政厅部门预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等情况。
(二)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1.收支预算表,2.收入预算表,3.支出预算表,4.财政拨款收支预算表,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功能分类支出预算表,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经济分类支出预算表,7.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8.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9.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功能分类公开到项级科目、经济分类公开到款级科目;通过文字表述,对比上年与当年收支预决算资金变动情况等。
(三)“三公”经费情况。包括: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三公”经费决算公开需说明因公出因(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和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总额和分项分类数额等。
(五)预算绩效信息。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在部门决算中公开主要的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管理情况。
(六)资产管理信息。包括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等。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时间
第十条 预决算信息在省民政厅门户网站中“信息公开”专栏中设立的“财政预决算”信息栏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十一条 省民政厅部门预决算信息在省财政厅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规定,做好定密、解密工作,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审查程序规范,审查责任明确。
第十三条 按照省委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要文书示范文本》(财法〔2015〕4 号)等规定要求,做好预决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社会公众误解,密切关注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