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和正确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省民政厅依照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审核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第三条 厅法规处具体负责厅机关各处室及相关直属事业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意见、通告等。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应当冠以“实施”字样。
第五条 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调查研究、咨询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等方式广泛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涉及多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省民政厅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应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以部门名义印发的,由制发单位解读;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解读;以政府名义印发的,由起草部门解读。解读内容包含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第八条 厅机关各处室及相关直属事业单位以省民政厅名义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前,须向厅法规处报送审核材料。审核材料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政策解读、起草说明和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涉及多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提交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相关材料。未经厅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通过的,不能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以省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上报代拟稿时应将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送。
第九条 合法性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省民政厅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授权;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
(四)是否违反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规定;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七)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八)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第十条 厅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后,针对审核后的不同情形出具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提供说明理由和依据。除紧急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厅长签发。厅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发布。各处室和相关直属事业单位报审公文时,要明确公开属性(全文公开、删减后公开、不予公开)、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等内容,随公文一同审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拟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发文,由报文单位明确公开属性。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政府网站和省民政厅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文件的正式文本及政策解读。除依法需保密外,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民政管理的依据。重大政策发布后,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平台,采取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撰写政策解读文章等形式,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第十三条 厅机关各处室及相关直属事业单位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5日内,将正式文本送厅法规处;厅法规处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送省司法厅备案。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提交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6份,备案报告和说明各2份,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十四条 省民政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明确规定有效期。各类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行的,应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发布。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清理,厅法规处会同各主办处室及相关直属事业单位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失效文件清单,并对废止文件给予说明。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月印发的《吉林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吉民发〔201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