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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网站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吉林民政信息的规范管理,积极推进我厅电子政务建设,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网站信息审批提供时限

  民政厅网站为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对外发布信息提供服务。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应按民政厅门户网站所设栏目要求,积极为民政厅网站提供信息,做好对外宣传。各处室所报信息实行季度评比制度,并对季度评比给予通报。拟在民政厅网站发布的信息,提供单位要在第一时间提供,超过五天的信息,信息中心不予发布。

  民政厅网站发布信息的范围和审批

  (一)政务公开信息,由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提供,处室或单位负责人签批

  (二)地方民政信息,由办公室提供,办公室分管主任负责签批

  (三)政策法规信息由业务处室提供,处室领导负责签批

  (四)文件汇编信息,由文印室提供,办公室主任负责签批

  (五)领导讲话信息由办公室提供,办公室主任负责签批

  (六)网上信访信息由便民热线办公室提供,办公室主任负责签批

  (七)政务信息,由业务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提供,处室和单位领导签批。

  (八)民意调查信息,由业务处室提供,处室领导签批。

  (九)便民服务信息,由业务处室提供,处室领导签批。

  (十)政策解读信息,由业务处室提供,处室领导签批。

  “网上信访”“民意调查”和“政策解读”等栏目的上传信息,应经分管厅长审批上传;需报厅长审批的,应经厅长审批后上传。

  二、网站信息审核

  信息采编人员要自觉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宣传报道保密制度》《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等省政府及办公厅有关的制度规定的要求,依法从事网站的信息管理业务。

  (一)信息采编人员不得采集、制作、发布、传播《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的九类有害信息。

  (二)信息采编人员通过审核确定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三)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1.上网信息有无涉密问题;

  2.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3.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4.上网信息是否对公众有价值,是否需要公开;

  5.上网信息是否已按相关要求进行审批。

  (四)凡是提供给网站中心上传的信息,由网站中心登记、复核后发布。

  三、信息中心信息上网工作程序

  (一)信息采编人员确定要发布的信息是否按照审批程序执行,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二)信息采编人员对通过审批的信息按照审核内容要求,进一步进行信息审核。

  (三)网站信息是否及时上传、更新,由信息提供者负责监督。

  (四)每天分管信息中心领导要对所发布信息进行复核,进一步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

  (五)信息采编人员要将上传发布信息的进行登记、归档工作,文档需要保存一年。

  (六)拟发布信息通过OA办公自动化系统、电子邮箱、U盘等方式提供。

  四、网站安全管理

  (一)定时更换民政厅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平台的安全口令,及时回收调离岗位的信息采编人员的管理权限。

  (二)建立网站信息责任追究制度,信息采编人员违反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导致失密泄密事件,要给予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

  (三)在省厅中心机房以虚拟主机方式独立建设的业务部门网站要在网络层、应用层、系统层进行安全体系的集成,构建多层次、全方位和多机制的整体防御和安全体系。安全体系建设要与网站建设同步进行,安全建设投入不少于总投资的20%。建站处室负责本部门站点发布信息的管理维护。建站处室应经常监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信息中心联系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四)对新建网站要采用网页防篡改系统,定制安全控制策略,保证网站主页、重要页面的安全,并具有自动恢复功能。

  (五)采用“互联网涉密信息检查系统”,按照定制的策略扫描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是否有涉密、不良信息,对网站信息安全保密进行监控。

  (六)采取杀毒网关及时过滤邮件有害信息,防止病毒和不良信息的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