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突发事件的定义
按照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在民政工作方面,突发事件是指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发生的,经预判可能会引起大规模社会负面影响、对民政部门形象造成损害、影响正常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或重大舆情。若事件重大,还有涉及面广、影响力强、持续性长等特点,很容易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
民政突发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突发重大社会矛盾及正在形成的相关重大舆情等。
二、突发事件管理与处置机构
成立吉林省民政厅突发舆情管理领导小组,厅长任组长,厅领导为成员;下设突发事件舆情管理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牵头开展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组织、监督、实施、考核工作;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的舆情管理与处置负责,是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具体执行者。
建立7×16小时(8:00~24:00)突发舆情监测制度,及时了解掌握网络舆情;如遇重大节假日或特殊时期,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舆情监测。
三、突发事件中新闻处置的原则
一是“及时应对”原则。信息发布的及时与否决定了事件不同的走向,“及时应对”原则强调的是新闻发布的及时性。凡在我省范围内发生的涉及民政职能的有关事项,民政部门要争取第一时间发声,做突发事件的“第一定义者”,要把握主动权,争取话语权。
二是“双重启动”原则。针对突发事件,制定新闻宣传工作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纳入整体应急机制的管理,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同时启动,及时做好突发事件中的新闻宣传工作。
三是“真实性”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先按照应急指挥部门的设置情况和具体职能。由应急指挥部积极主动开展新闻处置工作。在第一时间发布真实情况,及时将突发事件的情况、我们的态度和采取的措施等告知公众,着力塑造负责任的民政部门形象,最大限度降低负面影响。
四是“信息集中”原则。各有关处室局、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向现场的新闻宣传工作人员提供职责范围内的背景资料和新闻线索。其采写的新闻材料应由相关领导逐级审阅核准后,汇总至新闻应对小组,由新闻发言人与厅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后,再对外发布。
五是“唯一声音”原则。整个应对过程应由确定的新闻发言人一个声音与社会沟通,或者根据情况,将熟悉的事件整体情况、掌握相关政策、善于沟通表达的人员设为临时发言人,经厅领导授权后接受记者采访,向外发布信息。面对社会媒体的采访和报道,应积极应对,力戒回避或遮掩,避免引起舆论混乱。在应对媒体方面要特别注意,针对媒体的采访和询问,现场人员一定要有归口管理的意识,不随意对外发布有关消息。在发布信息时,对于突发事件的原因以及相关数据信息等内容要特别慎重。
六是“事后核实”原则。应注意做好外部媒体记者的接待、验证和登记工作,接受电话采访时,要专门配备录音电话,以便在出现不实报道时,及时与有关媒体和记者取得联系并进行更正。
四、突发事件的新闻处置策略与流程
突发事件发生后,或重大舆情正在形成之时,应由厅主要领导召集相关人员研究确立处置原则及措施。及时启动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厅新闻发言人或指定临时发言人领导并指挥应对工作。
应对的核心是“准确判断、快速反应”,做到管理有序、有力、高效,发挥整体协调能力。建立上级沟通机制,引导报道方向,维护新闻纪律,以事实澄清谣言,发挥稳定社会的导向功能。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调动一切必要的新闻宣传资源。
突发舆情发生后,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全过程参与,收集背景信息、走访现场、跟踪事态发展、及时联络媒体。根据事件特点确立应对手段、方式,媒体选择、权威解读、被采访人选择,到宣传角度、报道尺度、通稿准备和回答媒体提问答复等,做到有计划、有准备,处理好真实全面报道和有取有舍的关系。
突发舆情应急处理后,立即开展重大新闻活动效果评估,对突发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分析,舆情应对的总体措施决策、过程控制、各部门的具体应对办法和技巧、宣传尺度把握、与媒体的互动等,认真分析总结、形成全面的分析报告,通报给相关人员以吸取教训,供其他管理者参考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