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办案羁押场所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各县市区公安局:
2016年9月27日,省编委批复撤销了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及所属23个基层大队,设立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牌子挂在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及长春、德惠、吉林、敦化、延吉、伊通、梅河口、通化、靖宇、松原、白城、四平、双辽等13个高速公路公安分局,负责办理吉林省高速公路区域发生的公安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办案时依法分别行使市(州)公安机关和县(市、区)公安机关职权。为确保高速公路公安局执法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更好地履行职责,现就高速公路公安局及其分局办案羁押场所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及其分局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可持高速公路公安局及其分局的法律文书,将犯罪嫌疑人员送办案机关所在地看守所羁押。
二、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及其分局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可持高速公路公安局及其分局的法律文书,将违法行为人送分局或其所属大队所在地行政拘留所执行拘留。
省公安厅此前下发的《关于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办案羁押场所有关事宜的通知》(〔2008〕吉公办字152号)和《关于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办案羁押场所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2010〕吉公办字23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吉林省公安厅
201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