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高速公路区域发生的公安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和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按照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队及所属大队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吉编行字〔2016〕261号)意见,撤销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及所属23个基层大队,将“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公安局)牌子改挂在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相应增加“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治安管理和刑事侦查,行使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和公安行政管理执法权限”的职责。高速公路公安局设立长春、德惠、吉林、敦化、延吉、伊通、梅河口、通化、靖宇、松原、白城、四平、双辽等13个分局,同时加挂“高速公路支队”牌子,主要负责辖区内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刑事案件侦查、行政案件查处、交通警卫、交通安全宣传,维护辖区治安秩序,预防、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行使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职权和县市级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公安行政管理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吉林省高速公路区域发生的刑事案件、公安行政案件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区域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
(一)高速公路区域发生的由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或者对被告人审判的,分别由以下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管辖:
1、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和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高速公路公安局长春分局办理的刑事案件;
2、德惠市人民检察院和德惠市人民法院管辖高速公路公安局德惠分局办理的刑事案件;
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和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管辖高速公路公安局吉林分局办理的刑事案件;
4、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和敦化市人民法院管辖高速公路公安局敦化分局办理的刑事案件;
5、延吉市人民检察院和延吉市人民法院管辖高速公路公安局延吉分局办理的刑事案件;
6、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和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高速公路公安局伊通分局办理的刑事案件;
7、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和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管辖高速公路公安局梅河口分局办理的刑事案件;
8、通化县人民检察院和通化县人民法院管辖高速公路公安局通化分局办理的刑事案件;
9、靖宇县人民检察院和靖宇县人民法院管辖高速公路公安局靖宇分局办理的刑事案件;
10、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和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管辖高速公路公安局松原分局办理的刑事案件;
11、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和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管辖高速公路公安局白城分局办理的刑事案件;
12、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和公主岭市人民法院管辖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平分局办理的刑事案件;
1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和双辽市人民法院管辖高速公路公安局双辽分局办理的刑事案件。
(二)高速公路区域发生的由公安机关侦查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按管辖立案侦查的高速公路公安分局对应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亦由立案侦查的高速公路公安分局移送对应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接受案件的基层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对应的市州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高速公路区域发生的由公安机关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延吉市和长白县除外),由高速公路公安局立案侦查,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亦由高速公路公安局移送至案发地所属分局对应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向对应的市州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高速公路区域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管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高速公路公安局各分局及其所属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分别由以下人民法院管辖:
1、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对高速公路公安局长春分局及其所属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
2、德惠市人民法院管辖对高速公路公安局德惠分局及其所属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
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管辖对高速公路公安局吉林分局及其所属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
4、敦化市人民法院管辖对高速公路公安局敦化分局及其所属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
5、延吉市人民法院管辖对高速公路公安局延吉分局及其所属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
6、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对高速公路公安局伊通分局及其所属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
7、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管辖对高速公路公安局梅河口分局及其所属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
8、通化县人民法院管辖对高速公路公安局通化分局及其所属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
9、靖宇县人民法院管辖对高速公路公安局靖宇分局及其所属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
10、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对高速公路公安局松原分局及其所属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
11、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对高速公路公安局白城分局及其所属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
12、公主岭市人民法院管辖对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平分局及其所属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
13、双辽市人民法院管辖对高速公路公安局双辽分局及其所属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高速公路区域发生的民事诉讼案件管辖
高速公路区域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案件,分别由以下人民法院管辖:
1、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对高速公路公安局长春分局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案件;
2、德惠市人民法院管辖对高速公路公安局德惠分局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案件;
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管辖对高速公路公安局吉林分局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案件;
4、敦化市人民法院管辖对高速公路公安局敦化分局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案件;
5、延吉市人民法院管辖对高速公路公安局延吉分局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案件;
6、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对高速公路公安局伊通分局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案件;
7、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管辖对高速公路公安局梅河口分局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案件;
8、通化县人民法院管辖对高速公路公安局通化分局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案件;
9、靖宇县人民法院管辖对高速公路公安局靖宇分局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案件;
10、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对高速公路公安局松原分局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案件;
11、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对高速公路公安局白城分局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案件;
12、公主岭市人民法院管辖对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平分局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案件;
13、双辽市人民法院管辖对高速公路公安局双辽分局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案件;
若上述案件诉讼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则由对应的上级法院管辖。
四、其他规定
(一)当高速公路区域发生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在多个管辖权并存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二)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有异议,由当事人提请或由前述基层法院报请提级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三)高速公路公安局各分局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需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应当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适时介入,并对侦查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四)本通知所称高速公路区域,含高速公路护网内的地域,以及收费站前50米以内的外广场。高速公路公安局各分局管辖区域由高速公路公安局确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吉公发〔2008〕9号、吉公办字〔2011〕69号、吉公办字〔2013〕53号等3个文件同时废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公安厅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