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长白山公安局,梅河口、公主岭市公安局:
为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证明种类多、内容复杂、式样不统一问题,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有效减轻群众办事负担,近日,省公安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改进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公办字〔2015〕5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改进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既是解决群众办事难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便民利民的重要措施。各地公安机关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领会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落实,真正把省厅有关工作部署要求转化为实实在在的便民举措,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惠民成果,切实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为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不予出具证明范围,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法定证件可以证明的一律不出、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一律不出、可以通过信息交换证明的一律不出、未经省级以上部门要求出具的一律不出”的原则,严把证明出具审查关。按照《通知》要求,凡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可以证明的信息以及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等超出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信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对群众要求出具但不符合规定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坚决杜绝“冷、硬、横”问题发生。对能够通过部门协商解决的,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帮助群众联系有关单位协调解决。
二、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做好信息核查比对工作。为保障信息交换共享工作顺利开展,省厅与省直相关部门建立了省级会商、三级对接、定期交换、结果反馈、监督检查五项工作机制,明确规定公民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12种信息通过部门间信息交换方式进行核实,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省厅将向各市(州)、县(市、区)开放全省人口信息系统信息批量核查权限,各市(州)、县(市、区)公安户政管理部门要确定一名责任民警,负责信息交换、核查、衔接工作。户籍信息要通过部、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及户籍档案进行核实。违法犯罪记录信息要通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吉林省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吉林省禁毒信息管理系统、吉林省警综平台、吉林省大情报平台等数据系统或相关纸质档案进行核实。在批量核实公民信息时,应注意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止公民信息泄露。核查结果要按照年交换、半年交换信息不超过20个工作日,季交换信息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月交换信息不超过5个工作日,临时交换信息即时反馈的时限和格式要求进行反馈。反馈结果时要严格履行材料交接手续,并及时对核查数据进行整理归档,做好登记备案。
三、严格履行办理流程,做好公安派出所证明出具工作。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履行办理流程,做好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等9种证明的出具工作。出具亲属关系、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时,公民个人或委托人要在证明存根上签字并填写联系电话,户籍民警依据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及户籍档案登记信息,如实填写证明内容及承办民警信息,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捡拾弃婴(儿童)证明时,公民个人或委托人要在证明存根上签字并填写联系电话,社区民警通过核实警综平台、派出所接处警记录信息,如实填写有关内容,经所领导审批后加盖公安派出所公章。目前,省厅已对人口信息系统进行了改造,新增证明打印以及查询等功能,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和社区民警可以通过该功能直接打印《通知》中规定的9种应由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违法犯罪记录属于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原则上公安机关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违法犯罪记录核查证明。但相关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在政治审核、案件办理,以及部分特殊行业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需要调查了解情况的,可由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有效证件,到公安派出所进行核实。对确有需要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核查证明。我省居民办理出国(移民)手续、省外相关权益事务,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核查证明的,申请人应提出申请并填写《无违法犯罪记录核查证明出具申请表》(附件),经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后出具证明。在核查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时,民警应通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吉林省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吉林省禁毒信息管理系统、吉林省警综平台、吉林省大情报平台等数据系统或相关纸质档案进行核实,对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的,报所领导审批后,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核查证明并加盖公安派出所公章;对核实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不予出具证明。
四、切实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有关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措施,认真抓好《通知》精神贯彻落实,具体要做到 “三个到位”。一是强化业务培训,确保政策传达到位。各地要立即将《通知》精神传达至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分层次组织开展培训,进一步明确业务办理和技术操作层面的要求,确保户政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核查工作的民警能够熟知信息交换核查工作流程和相关数据格式规范,熟练操作相关信息系统。确保派出所民警能够准确把握政策要求,熟知出具各类证明的核查标准、适用范围及业务办理流程。二是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级公安纪检、督察、户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纪律要求,加大检查督导和责任追究力度,对传达不及时、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对违反规定“不作为”或“乱作为”的,一经发现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三要强化沟通协调,确保部门配合到位。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了解掌握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要主动加强与各部门协调联动,牢固树立政府部门“一盘棋”思想,严格落实三级对接、定期交换等五项工作机制,确保部门间信息交换共享工作落到实处。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注意做好搜集整理工作并及时上报,由省厅汇总后统一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
《通知》正式印发至今年12月底为过渡时期,在此期间内办事群众及有关部门要求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出具。对确实无法出具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防止引发负面炒作。
吉林省公安厅
201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