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彩弹枪按照枪支进行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省森林、铁路公安局(处):
彩弹枪射击运动,是一项利用彩弹枪进行对抗射击的娱乐活动。目前彩弹枪正逐步向小口径化方向发展,所发射的彩弹也由软质向硬质转化,且初速越来越快,近距离射击可对人体构成伤害。彩弹枪的结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有关枪支定义规定的要件,且其发射彩弹时枪口平均值达到93焦耳,已超过国家军用标准规定的对人体致伤动能的标准(78焦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加强对彩弹枪的安全管理,按照公安部有关通知规定,现就彩弹枪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公安机关要将彩弹枪作为民用枪支纳入治安管理范畴、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彩弹枪制造、销售及使用各环节的管理。
二、彩弹枪制造企业由公安部确认并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彩弹枪(弹)的销售实行定点管理,统一由省民用枪弹配售中心配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省民用枪弹配售中心必须在查验有关手续后方可销售。严禁将彩弹枪(弹)销售给未经省级公安厅审批的营业性彩弹枪射击场所或开展非营业性彩弹枪射击游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使用彩弹枪开办营业性射击场所,须备相关材料(申请报告、射击场平面布置国、征用土地证明或使用土地协议书、安全措施说明)经属地市、州公安局审核同意,报省公安厅(省政府政务大厅)审批。凭省公安厅颁发的《营业性射击场许可证》依法向工南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四、营业性彩弹枪射击场所购买彩弹枪(弹),须持营业执照向属地市、州公安局申请,经批准后到省公安厅(省政府政务大厅)开具购买证明,申领《吉林省民用枪支(临时)持枪证》
五、携带或运输彩弹枪须持营业执照副本,经属地市、州公安局批准,到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开具携运证明方可携运、运输。
六、各地公安机关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开办彩弹枪射击活动营业场所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和清理整治(9月20日至9月 30日),摸清主办单位、枪支来源、数量、场地等情况。对符合安全要求(未办或已办营业执照)的营业性射击场所,要于2003年10月30日前到省公安厅(省政府政务大厅)办理或补办审批手续,领取 《营业性射击场许可证》;对不具备安全条件又无法整政、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要坚决取缔并收缴所使用的彩弹枪。清理整顿工作情况请各地于11月15日前报省公安厅。
吉林省公安厅
200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