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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委(宗教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民委(宗教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吉林省民委(宗教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吉林省民委(宗教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吉林省民委(宗教局)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依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吉林省民委(宗教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委(局)办公室信息综合处具体负责协调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第五条 吉林省民委(宗教局)机关各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地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吉林省民委(宗教局)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众安全,不得影响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依据《条例》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吉林省民委(宗教局)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八条  吉林省民委(宗教局)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种属性。

  第九条  吉林省民委(宗教局)主动公开信息为:

  (一)委(局)领导简介、机构设置、职能职责、联系方式;

  (二)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发展计划、规划;

  (四)全国性表彰、评奖、竞赛、命名等重大活动;

  (五)公务员考录,人事管理;

  (六)行政审批工作事项;

  (七)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事项;

  (八)统计信息。

  法律、法规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或暂缓公开:

  (一)依照保密范围及定密工作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三)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四)依照有关规定,标识“内部资料”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五)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六)属于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七)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为第八条、第九条之外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吉林省民委(宗教局)政府信息原则上由制作该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

  第十三条  吉林省民委(宗教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吉林省民委(宗教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方式是吉林省民委(宗教局)政府网站(www.mw.jl.gov.cn),还可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五条  吉林省民委(宗教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应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吉林省民委(宗教局)应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联系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索引、公开事项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七条  吉林省民委(宗教局)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和归档等工作流程,组织办理吉林省民委(宗教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管理维护依申请公开办理系统。承办公开申请事项的业务处(室),是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办理公开申请的答复工作,并对答复程序和内容负责。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吉林省民委(宗教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受理部门代为填写。

  信息公开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及用途;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第十九条 吉林省民委(宗教局)办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依法不属于吉林省民委(宗教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条  吉林省民委(宗教局)信息中心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直接答复的应当即答复;如不能直接答复,应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办理。各部门收到转来的申请,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吉林省民委(宗教局)受理的申请公开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要求提供的,可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吉林省民委(宗教局)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委(局)办公室对机关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处室和个人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吉林省民委(宗教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委(局)机关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委(局)办公室负责对机关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定期通报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民委(宗教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