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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10N/2019-03158
分      类: 统计数据;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教育厅
成文日期: 2019年04月15日
标      题: 关于做好2019年吉林省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教基〔2019〕7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5月06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10N/2019-03158 分      类: 统计数据;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教育厅 成文日期: 2019年04月15日
标      题: 关于做好2019年吉林省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教基〔2019〕7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5月06日

关于做好2019年吉林省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

考试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吉教基〔2019〕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教育局:

现就做好2019年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各市(州)要将此通知转发至各县(区),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

(一)考试的目的和意义

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目的是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学生在学科学习方面所达到的水平。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凡欲取得初中毕业证书和报考高级中等学校者均须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

(二)考试命题方式

长春市单独组织命题,全省其他地区中考命题委托省里统一命题。

长春市的试题命制工作,要按照省教育厅有关中考改革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省定考试范围和命题标准(俄语自行确定考试范围及命题标准),及时总结试题命制的各项统计数据及相关资料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三)考试命题原则

考试命题坚持有利于推进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发展;有利于推动课程建设与教育教学方式方法改革,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原则,依据现行课程标准,体现知识与能力并重、理论与实践结合,着重考查学生基础知识和对所学知识的运用能力。

(四)考试科目与分值

2019年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共计8个科目。其中,笔试7个科目,5张试卷,满分600分。具体如下:语文(包括少数民族的朝鲜语文、汉语、蒙古语文)、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三科满分各120分;物理和化学合卷,满分120分,其中物理70分,化学50分;道德与法治和历史合卷,实行开卷考试,满分120分,其中道德与法治60分(含民族团结与民族政策内容6分),历史60分。体育与健康考试科目计入学业水平考试总分的分值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制定。4个实施录取计分科目改革试点地区的2018年初一年级新生,体育与健康科目考试分值执行改革录取科目计分办法。

外语加试听力,分值为20分。考试时间为20分钟,正式考试前增加3分钟的导语。外语听力考试采用光盘(音频文件格式为CD格式)播放,考生收听光盘播音,笔答听力试卷。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进外语听力机考。不同语种不能混编考场。听力残疾考生的外语考试按吉中考字〔2004〕3号文件执行。

少数民族学校的考生语文科目考两种语文。朝鲜族中学的考生考朝鲜语文和汉语,蒙古族中学的考生考蒙古语文(蒙授、加授)和语文。数学、物理、化学、道德与法治、历史学科试题翻译成朝鲜文和蒙古文供少数民族考生使用。

(五)考试报名及考试时间

体育与健康考试,网上报名及测试科目选择由各市(州)自行安排时间,其他相关施考工作按全省统一时间组织:

5月3日至15日,各市(州)、县(市、区)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学生报名。

5月17日前,各市(州)、县(市、区)必须及时、准确地将本地考生人数、考场数(即所需试卷袋数)填入《2019年吉林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试题及答案申领单》(见附件1),分别报省教育考试院和市(州)教育局招生办公室。厂矿企事业单位办学校由所在县(市、区)负责统计考场、发放试卷。

6月27日至6月30日,全省统一组织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由各地区具体组织施考(详细日程安排见附件2)。

(六)地理、生物学学科学业水平考试

地理和生物学学科的学业水平考试在初二年级进行,考试结果作为学生毕业和报考上一级学校的资格。考试继续采用两科合卷形式,地理、生物学各50分,满分100分。考试时间为100分钟。各地区自行组织考试命题、制卷、组织考试、阅卷、下发成绩等工作,自行安排考试时间(6月10日至6月30日期间)。鼓励各地将物理、化学、生物学等学科的实验操作测试纳入学业水平考试范畴,由各地自行组织命题、施考、评分。测试结果逐步与高中招生政策挂钩,推进全省中小学校实验课水平的不断提高,促进中小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提升。

(七)证书发放

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均达到合格者,准予毕业,按规定颁发初中毕业证书和义务教育证书。对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学生,给予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的学生,只颁发义务教育证书。

(八)考试费用

单独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报名费、考务费按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函字〔2001〕7号)文件执行。报考中等专业学校的报名费、考务费按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3〕42号)文件执行。

各市(州)负责汇总本市(州)交省的费用,5月17日前汇至:吉林省教育考试院,帐号:2205013100480000002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春珠海路支行。

(九)考试阅卷工作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阅卷人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保证试卷批阅公平公正。同时,要积极吸收初中一线骨干教师参与阅卷工作,便于及时总结与反馈教学中存在的问题。除蒙古文试卷外,所有试卷全部实行网上阅卷,要做好考生考试培训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十)试卷分析评价与反馈工作

阅卷工作结束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对各项考试信息的统计与分析工作,充分利用考试信息资源,做出有效的分析与评价,并及时将分析评价报告反馈给各初中学校,指导初中学校改进教育教学方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本地试卷分析评价,省教育厅委托省教育学院开展全省命题评估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十一)教学秩序监控

各地区要认真监督并指导本地区各初中学校严格执行省教育厅颁布的课程方案,禁止提前结束课程,禁止学生提前离校,保证义务教育巩固率。省教育厅将通过教学质量督导评估、随机抽查、直接组织抽考抽测等措施加强对各地初中教学的检查监督,确保全省初中教学秩序稳定规范。

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

(一)报考条件

具有我省初中毕业年级正式学籍及具有报考我省高中阶段各类学校资格者均可报名。

1.应届毕业生可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含“五年一贯制高职”、“中职高职3+2”、与高等教育衔接的中等职业教育招生专业等)。

2.空军飞行少年军校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19年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吉教基〔2019〕3号)执行。

3.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及师范分院的招生政策按2019年相关招生文件执行。

4.往届毕业生可报“五年一贯制高职”、“中职高职3+2”。报考普通高中只可报考一般高中,录取时不享受奖励政策。

5.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居住证、父母务工证明等材料,经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参加流入地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报考高中享受与流入地学生同等待遇。

6.民族散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可报考当地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可用本民族文字答卷,各地在录取时可适当予以照顾。

7.华侨学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国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进行身份认定并参加考试,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8.残疾考生与其他考生同等对待。

(二)招生办法

各地要根据招生计划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照“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制定招生办法,加大招生改革工作力度。

1.要统筹考虑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根据学校布局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2.对于大班额、大校额问题严重的学校(含民办高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一校一案”,缩减招生计划,起始年级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班额标准招生。

3.公办普通高中(含完中的高中部)具体招生范围由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严禁违规跨市(州)招生。严格规范公办普通高中“国际部”(或“境外课程班”)招生行为,纳入统一招生管理,实行计划单列,录取分数应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普通班级。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明确招生范围及招生计划。对于拟跨区域招生的民办高中,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应负责与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校跨区域招生资质,就招生区域、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方式等协商一致并联合盖章。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依规支持和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综合考虑本地生源情况及高中办学条件情况,下达民办学校招生计划。严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混合招生。

4.省重点民族高中(含纳入重点管理序列学校)可跨市(州)招收因本地区无民族语言授课高中、随父母进城等原因自愿报考本校的学生。不准以任何形式到有民族语言授课高中地区作违规招生宣传和违规招生。

5.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要求,录取时,新生档案中必须装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初中)》;对免予执行(因病或残疾)的学生也必须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否则上一级学校不予录取。

6.继续执行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的改革措施。指标生比例不低于招生计划总数的75%,招生政策适当向农村倾斜。各市(州)要切实加强对县(市、区)指标生计划分配的监督和严格管理,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发展。

7.贯彻落实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教办[2018]16号)精神,各地要加快推进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确保2021年,全省全面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与学业水平考试相结合的招生考试制度。

8.完善优秀初中毕业生推荐保送制度。继续坚持特色学校招收特长生制度,有计划地将特长学生集中到特色高中,强化高中办学特色,促进高中多样化发展,培养学生特长,培育特殊人才。省级示范性高中在指标生计划内和规定区域内开展自主招生试点,自主招生比例不得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0%。学校须在中考结束后,严格按照自主招生办法和程序组织自主招生,并主动公开招生各环节和录取结果。

9.加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管理,不得招收中国籍学生。

(三)奖励政策

1.报考普通高中和5年一贯制高职师范专业的省级优秀学生加3分。

2.为保证和加强非英语语种的外语教学,日语、俄语考生报考高中可降低5分录取。

3.港澳同胞、台湾省籍同胞和华侨、归侨子女,降低5分录取。

4.省内优抚对象或其子女报考普通高中,降分录取的具体优待标准和措施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按照《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吉林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省政府令第210号)及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公安部 教育部 民政部〈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公办字〔2007〕26号)执行。

5.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精神,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分录取,具体办法可参照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教育优待标准执行。西藏、新疆地区的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以根据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对符合内地西藏初中班、高中班、中职班和内地新疆班、中职班报考条件的,安排到内地西藏班、新疆班学习。

6.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不含少数民族高中)按照吉发〔2005〕32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加分照顾,加分幅度由市(州)政府确定。

7.对获得“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本人或其子女在升学中的照顾政策按照《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革命烈士子女降20分录取;获“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本人或其子女降10分录取。

上述奖励政策不能兼得和相加。如有两项以上者,取最高值项。从2018年初中一年级新生开始,我省将执行《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教办[2018]16号)文件中考录取有关奖励政策。

三、切实加强考试招生工作组织实施

1.省普通中学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考试的政策及相关规定,宏观管理考试工作。

2.省教育考试院在省普通中学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统筹负责组织命题、制卷、发送试卷工作(长春市独立完成)。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考务管理制度,加强从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施考到评卷全过程管理,认真检查外语听力设备和阅卷设备,明确考试组织、阅卷评分、招生管理等机构和人员的职责,签订工作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加强试卷评分复核工作管理,明确每个学科试卷抽样复核的具体数量和比例,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核。5月20日前,各地要全面开展一次中考考务管理排查,排除各类风险隐患,确保考务组织管理工作安全有序。排查情况报告于5月30日前报至省教育厅。

四、其他相关工作和要求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的宣传解释工作,认真组织广大教师、学生和家长学习有关文件精神,明确认识,严格要求,共同维护正常的教学与考试秩序,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建立健全普通高中贫困学生就读扶助机制。各地、各普通高中学校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贫困学生就读扶助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贫困学生扶助工作,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要确定贫困生补助标准和办法,从学杂费中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扶助贫困学生,率先免除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3.加强学籍和考籍管理。各地要严格按计划招生,严格学籍管理,未按照当地中考政策录取的学生不具备学籍注册资格,任何学校不得为未报到学生注册学籍,不得为违规招生学生抢注学籍。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学生信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及时建籍、审核,实行有效监管。

4.严肃执纪问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招生管理办法,建立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招生结果公示制度,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招生结束后,按照隶属关系,市(州)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逐校开展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曾经发生违规招生情况的学校,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于未列入生源地招生计划即开展招生或超出计划招生等冲击生源地招生秩序的学校,一经查实,给予全省通报批评,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取消学校荣誉称号、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普通高中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列入教育厅督办事项,指导地方严肃查处并追责。

附件:

1.2019年吉林省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日程表

2.2019年吉林省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试题及答案申领单

3.2019年吉林省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范围                          

      吉林省教育厅

2019年4月15日

 

吉教基【2019】7号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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