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试行)
吉科发党〔2021〕19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规范党的领导干部用权行为,防止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依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制度,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的领导干部主要包括:
(一)厅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重大事项是指重要决策事项、重要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是指各处室(单位)要按照职责范围明确记录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的内容、情形及要求。
第五条 党的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利用职务便利插手干预重大事项:
(一)对本应由下级自主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直接代替其作出决定或者要求下级按照其意图作出决定的;
(二)为他人或授意、纵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为他人说情、打招呼,干扰重大事项正常实施的;
(三)为他人牵线搭桥,安排他人与承办重大事项的相关人员私下接触、会面的;
(四)为达到个人目的和意图,利用职权故意设置阻碍,间接拖延重大事项开展的;
(五)打听非自己分管领域应当保密的重大事项的;
(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重大事项中应当保密的资料的;
(七)其他影响重大事项依法依规实施的行为。
第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该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应由下级部门决定或决策的重大事项,不得违反规定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或决策打探消息、说情、打招呼等。
第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承办重大事项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和工作规程。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重大事项的,应当予以拒绝并做好记录,同时向厅党组和驻厅纪检监察组报告。
第八条 记录应当采取书面记录的形式。记录中应包括时间、地点、当事人、具体事项、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的具体内容以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九条 记录内容作为重大事项工作档案资料一部分,列入档案管理,须妥善保管。
第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应当予以拒绝并做好相关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插手过问重大事项的,一经发现,依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