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监测工作的通知
吉工信资源〔2021〕82号
各市州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长春新区发改工信局,梅河口、公主岭市工信局:
为落实《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文件精神,及时掌握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根据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我省新能源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企业台账。建立本地区新能源动力电池回收和利用的企业档案,及时掌握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情况。按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情况表》要求填写相应的企业信息,并适时更新台账信息。
二、加强回收信息采集。加强对本地区从事新能源动力电池回收和利用企业的宣传,指导企业按《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要求,规范开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对回收利用的电池编码、数量、重量、类型、来源等信息进行记登,并填写《动力电池回收动态监测月报表》按时上报。
三、完善信息报送机制。各市州工信局,相关企业应明确信息填报人员,规范填写《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情况表》《动力电池回收动态监测月报表》。4月8日前将本地区1-3月的月报表和企业情况表盖章扫描件及电子版(Excel格式)发送至邮箱:JLZY8904578@163.com。此后,每月8日前报送上月《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情况表》(如无变化不必重复上报)和《动力电池回收动态监测月报表》。
附件:1.工信部节能司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监测工作的通知
2.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情况表
3.动力电池回收动态监测月报表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3月24日
(联系人及电话:操龙兵 1360431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