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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互联网官方网站信息发布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互联网官方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的信息发布工作,充分发挥网站在我省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中的宣传、服务和监督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通知要求结合退役军人事务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站主要发布事关全省退役军人事务大局、保障发展、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工作思路和举措,宣传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重大部署、工作成效和典型经验,公布退役军人事务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网站发布信息遵循下列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安全的发布信息,确保发布的信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三)以人为本,宣传服务同教育引导相结合,把握好时、度、效,增强网络吸引力和感染力;
  (四)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相关保密规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笫四条 厅宣传处及厅信息化小组负责信息发布工作,做好技术管理、系统维护、功能升级、应用开发等工作。按照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开展检测评估和安全建设,并定期对网站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加强日常巡检和监测,发现问题或出现突发情况及时妥善处理,确保网站平台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五条 厅保密工作委员会负责网站发布信息的涉密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 各处室是网站相关栏目信息的采写和维护部门,负责网站相关栏目信息的采集、复核和报送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好保密防范措施。按
  程序回复网上咨询内容,按照有关程序要求对相应内容进行反馈。(附件一:厅网站栏目责任处室分工)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通过网站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等内容。
  第八条 各处室应当指定政治素质较高,工作责任心强,有文字综合能力的同志作为网站信息员。各直属事业单位也应当指定网站信息员,专门负责网站信息报送。
  第九条 网站栏目发布信息必须严格按照采集、编辑、审核、签发、录入、发布等程序进行。按照“先审查后发布”的原则,对发布信息严格审批,确保信息权威、准确、及时。
  (一)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提供的原创发布内容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履行签批手续。由承办处室(事业单位)网站信息员编辑,所在处(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核同意,保密委员会进行保密审查,经厅分管领导审签后,由本处(室)网站管理员上线发布。
  (二)涉及全厅性信息,由承办处室(事业单位)网站信息员编辑,所在处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经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分管承办处室(事业单位)厅领导审批后,由网站管理员上线发布。如信息需置顶,则须经厅主要领导审批方可发布。(附件二:厅官方网站信息发布审批单)
  (三)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在官方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的内容,可同步发至厅网站,不需重复审批。
  (四)业务处室发布的我省政策解读类信息,须与经过合法性审核的文件内容表述相一致。
  (五)宣传处对发布的所有信息须进行文本登记备案,备案期为自发布之日起1年,重要信息备案不设期限。    
  第十条 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具有时效性,应及时更新栏目信息(附件三:厅官方网站信息更新频次要求)。各处室(事业单位)承办、开展或举办的重要工作、重要活动、重要会议等内容,应当发布新闻或工作动态。发布信息应在事件当日内编辑完毕,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完成审批程序并发布于网站。厅长信箱、纪检监察举报等栏目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反馈。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发布信息承办处室(事业单位)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文字的准确性以及图片、视频质量负责。信息发布后,承办处室(事业单位)要对各自发布信息的栏目或内容进行检查,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于收集到的网站内容错误反馈,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处理完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宣传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