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县(市) 发展改革局,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及《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3〕798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和电力市场体系建设需要,加快我省煤电转变经营发展模式,更好发挥支撑调节作用和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吉林省煤电容量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按照《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3〕798号)》实施范围执行。
二、容量电价标准
2026年起吉林省煤电容量电价按照回收煤电机组固定成本的100%确定,年度容量电价标准为每千瓦330元(含税,下同),月度容量电价标准为每千瓦27.5元。
应急备用煤电机组、民生采暖型煤电机组容量电价政策另行制定。
三、其他事项
省发展改革委将按照国家要求及意见,配合加强煤电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指导,促进形成竞争充分、合理反映燃煤成本的电量电价,引导煤炭、煤电价格保持基本稳定;会同相关部门,跟踪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执行情况,密切监测煤炭、电力市场动态和价格变化,发现问题及时反映,探索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和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3〕798号)执行。如遇国家政策变动按国家要求及时调整。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能源局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