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部门、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广播电视局、林草局、能源部门,中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吉林省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责任(试行)》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25年11月24日
吉林省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责任清单
(试行)
为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体制,厘清行政监督职责边界,压实行政监督部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等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责任清单。
一、监督责任分工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行“行业主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管行业必须管招标投标”相结合的原则。
(一)发展改革部门(或本级政府另行指定的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的指导和协调,牵头建立招标投标会商机制。
(二)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农业农村、广播电视、通信管理、林业和草原、能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等行业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对本领域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开展全过程监督,受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信用监管。国有企业出资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督促国有企业落实招标投标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三)对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履职行为的考核评价,由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监督对象及内容
(一)监督对象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对象主要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二)监督内容
1.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是否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执行;
2.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是否依法发布;
3.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评标委员会是否独立公正履职,评标报告是否真实完整;
5.中标候选人及结果公示是否规范;
6.合同签订是否与招标结果一致及是否履行信息公示;
7.是否存在规避招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监督方式
(一)查阅和复制项目立项审批文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单位资质(资信)等有关资料和文件;
(二)监督开标、评标;
(三)及时制止和纠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投诉处理;
(五)询问监管对象有关情况;
(六)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四、协同机制
(一)各级招标投标会商机制协调职责交叉事项,必要时报请本级政府确定。
(二)行政监督部门对行政处罚权限不属于本部门的案件,应在核查后做好案卷记录,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对多类违法行为可联合调查。
(三)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发现党员干部插手干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以及公职人员有关其他违纪或职务违法行为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四)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在全省范围内互认通用,行政处罚、失信信息及信用奖惩信息,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同时推送至“信用中国(吉林)”网站等,通过公共资源监管平台交互至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五、责任与保障
(一)监督结果作为项目验收、资金拨付、信用评价、考核问责的重要依据。对屡查屡犯主体,依法限制其参与投标。
(二)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的地区或部门,上级机关应通报、约谈或挂牌督办;因监督缺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省级行政监督部门每年评估监督执行情况,结合典型案例,动态优化监督重点与手段。
六、附则
(一)本清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清单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附件:1.吉林省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部门职责分工
2.吉林省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对象及内容
附件1
吉林省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部门职责划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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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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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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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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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监督部门及监管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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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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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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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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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使用政府资金涉及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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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监测站建设、改造及维护;试验室、研究室维修改造;信息网络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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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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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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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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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与生态修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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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地质灾害防治、采煤沉陷区治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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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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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项目核准部门的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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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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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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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涵和隧道(含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照明、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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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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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县(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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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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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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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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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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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项目核准部门的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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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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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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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堤防、水闸、泵站、灌区、农村饮水安全、水土保持、河道整治、水力发电、水资源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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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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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对国家确定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省本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跨市(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林水务局,梅河口市水利局负责除省级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外,辖区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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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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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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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粮食单产提升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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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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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和粮食单产提升工程等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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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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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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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不含5万千瓦以下)、抽水蓄能电站、火电站、风电站、光伏电站、电网工程(不含农村电网)、煤矿、输油管网、输气管网、储气库、炼油、变性燃料乙醇、储能电站、电动汽车充换电站、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等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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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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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的同级能源部门实施;
国家核准或备案的能源工程由省能源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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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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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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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的同级能源部门实施;
省级审批(含核准)的农村电网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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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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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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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制播工程、传输覆盖工程、监管监测工程、融媒体、应急广播等的技术系统、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等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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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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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准、备案或实施的广播电视工程由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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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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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和草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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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园及自然保护地建设、森林防火、草原生态修复、林草有害生物防治、种苗基地、湿地保护等林草基本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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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和草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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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项目核准部门的同级林业和草原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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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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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与航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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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港口、码头、防波堤、航道整治、船闸、航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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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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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项目核准部门的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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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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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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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基础电信企业的通信基站、光缆网络、数据中心、通信枢纽、应急通信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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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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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省内通信行业企业所属的通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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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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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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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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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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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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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协调;负责本地区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本地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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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吉林省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对象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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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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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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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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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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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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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的,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应对评标结果进行认真审核,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招标人发生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不得以他人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为由减轻或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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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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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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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的,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的;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的。应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移交有关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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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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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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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对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和入库审查单位,不得简单以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代替行政处罚;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应当公开,强化社会监督;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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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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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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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当加强对在本地区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对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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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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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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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行使或者代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能,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擅自将重要敏感数据公开或者用于商业用途。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相关方串通,提前透露评标标准、协助投标人规避监管等。设置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规则、流程,要求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没有法律政策依据的资料。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时间、评标结果等关键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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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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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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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违规运营,伪造、篡改、损毁、泄露信息,协助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对系统漏洞未及时修复导致数据泄露的,依法追究运营机构及相关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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