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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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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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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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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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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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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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标人在招标活动各环节需严格依法依规,不得干扰正常招标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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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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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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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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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招标审批、
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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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先履行审批、核准手续,取得批准。
4.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财力论证,明确资金来源。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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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2.《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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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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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决策、
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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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招标人应当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
6.对招标投标事项管理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控制,重点在招标方案制定、招标文件编审、评标组织、评标报告审查、异议处理等方面加强管控。
7.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在组织招标前,按照权责匹配原则落实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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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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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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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专业化、
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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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鼓励招标人建立招标项目绩效评价体系,从招标程序合规性、交易结合合理性、履约绩效等维度进行量化评估。
9.打造招标专业化队伍,开展专业培训提升人员素养,强化问责问效力度,将考核结果与奖励惩处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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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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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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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强制
招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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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
11.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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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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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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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投标活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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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招标人应在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明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确保交易规范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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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4部委第39号令)第八条
2.《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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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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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委托合同管理约束招标代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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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招标人要依法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代理行为。
15.根据委托合同对招标代理机构全过程监督管理,约束招标代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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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24〕21号)“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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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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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编制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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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
17.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一般不得将装订、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
18.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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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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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划分标段、
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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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20.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1.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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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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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招标计划、
文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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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招标人应加强招标需求管理和招标方案策划,规范招标计划发布,鼓励招标文件提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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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24〕21号)“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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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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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和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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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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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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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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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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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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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25.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26.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27.电子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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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34 条、第 35 条、第 36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 36 条、第 44 条、第 50 条
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 20号)第 29条、第 30 条、第 31 条、第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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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评标委员会、规范招标人评标代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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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评审实际需求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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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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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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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对评标报告的审核程序,招标人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或计算错误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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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一(五)”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四(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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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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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吉林省级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31.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32.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中标候选人公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33.采用电子招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和公布。
34.招标人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
35.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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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2.《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 10号)第6条、第8条、第 10 条、第 11 条
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0号)第35 条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四(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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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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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响应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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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实质性答复和处理异议。
37.在异议处理期间应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异议。异议答复中应当包含调查认定的事实及相关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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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十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一(六)”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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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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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招标人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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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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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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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加快推进招标档案电子化、数字化。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或者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不如实提供招标档案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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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千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八)加强招标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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