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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9X3/2025-00758
分      类: 价格调控与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成文日期: 2025年02月18日
标      题: 关于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发改价调联〔2025〕77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25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9X3/2025-00758 分      类: 价格调控与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成文日期: 2025年02月18日
标      题: 关于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发改价调联〔2025〕77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25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教育局(教育科技局),梅河口市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24号)《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发〔201827号)精神,决定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民办中职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办中职学费、住宿费标准自主确定 

  民办中职可以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其中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中职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学校办学特色、教学质量、办学成本、社会需求等情况,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生资助水平、学生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经学校决策程序自主确定。调价频次不应过高,收费标准要保持一定时期的稳定性,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民办中职为方便受教育者学习和生活,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与学费、住宿费捆绑收取。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二、规范民办中职收费行为 

  办中职要加强收费自律,建立完善的收费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内部控制制度。学费按照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有在校学生的学费仍按入学时的标准执行。严禁学校之间通过相互串通、价格垄断、价格同盟等方式,操纵收费行为。民办中职收费标准调整后,要向当地发改、教育部门备案。学费调整之后,学校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风险研判,强化风险应对措施,做好舆情管控。 

  三、健全完善收费公示制度 

  学校收取的费用应通过公示栏、公示墙、学校官方网站等方式,长期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和收费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同时在招生简章和新生录取通知书中注明,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另行加收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当年收费标准公示后,不得随意变更。同年级、同专业的学生学费标准应一致。 

  四、落实好退费政策 

  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进行收费,对未达到学习时间的学生按照下列标准核算给予退还。学生注册入学后,学习时间不满两个月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费,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民办中职应在新生入学时与学生签订相关收(退)费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收(退)费条件和标准等相关规定 

  五、加强教育收费监管。 

  各级价格、教育部门要正确引导学校依法依规制定收费标准,合法合规向学生收取费用。要建立跟踪评估机制,对收费标准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过大引起社会反映强烈的学校价格、教育部门要及时提醒告诫乱收费串通涨价、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违法收费行为,依法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适时对政策执行情况开展评估,并进一步完善收费政策。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教育厅 

                              202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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