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各类市场主体:
为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发展,根据当前我省用电负荷特性等情况,优化调整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峰谷时段划分
高峰时段9:00-11:30、15:30-21:00(共8小时),其中:尖峰时段1月、7-8月、11-12月16:00-19:00(共3小时)
平时段6:00-9:00、11:30-12:30、13:30-15:30、21:00-23:00(共8小时)
低谷时段23:00-6:00、12:30-13:30(共8小时)
二、电价浮动比例
平时段电价按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代理购电平均上网价格执行,高峰和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55%;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5%。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系统运行费用不参与浮动。
三、其他事项
(一)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降低用电成本。
(二)根据我省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情况,结合新能源发展、政策执行效果等因素,适时动态调整分时电价政策。电网企业要进一步加快用电计量装置和信息化系统的改造升级。
(三)其他未尽事宜,继续按照《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21〕878号)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