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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9X3/2024-01043
分      类: 价格调控与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03日
标      题: 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发改收费联〔2024〕18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28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9X3/2024-01043 分      类: 价格调控与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03日
标      题: 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发改收费联〔2024〕18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28日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相关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关于商请重新核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吉卫医函〔20243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继续执行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1.医学综合笔试:执业医师考试每人220元(共4个单元,含上缴国家考务费56元),助理医师考试每人125元(共2个单元,含上缴国家考务费28元)。 

  2.实践技能考试:执业医师和助理医师每人均为180元(共3站,含上缴国家考务费19元)。 

  3.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相关要求 

  1.收费需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照省与市(州)4:6的比例分成省级分成含考务费,由省卫委负责上缴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上缴考务费后的考试费全部上缴省和市(州)级国库。考试费用于考生的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以及需要配备的专业设备和消耗的相关材料等费用支出。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自觉接监督。 

  2.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执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按照有关程序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吉发改收费联函〔202068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 

  20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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