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及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发展改革局,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为促进我省新能源汽车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和应用,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要求,结合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用电负荷特性,进一步完善全省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和充换电服务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非居民用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执行支持性电价政策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是指电网企业对电动汽车充换电用户收取的用电价格。
(一)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和电动汽车充换电分时电价政策。到2030年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峰时段9:00-11:30、15:30-21:00;
谷时段23:00-6:00、12:30-15:30;
平时段6:00-9:00、11:30-12:30、21:00-23:00。
平时段电价按市场交易价格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价格执行。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50%;谷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下浮50%。系统运行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
(二)对其他充换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政策。
二、对居民用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执行扶持性电价政策
居民用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是指省内电网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
(一)居民用电动汽车充换电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生活合表用电价格或居民合表分时电价。居民合表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峰时段6:00-22:00,谷时段22:00-6:00,不设平时段。峰时段电价在居民生活合表用电价格基础上提高0.15元/千瓦时;谷时段电价在居民生活合表用电价格基础上降低0.15元/千瓦时。
(二)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合表用电价格或居民合表分时电价。
(三)居民用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户选择执行居民合表用电价格或居民合表分时电价,需提前15日向电网企业提出申请,次月起执行调整变更后的电价政策,变更周期不少于12个月。未申请执行居民合表分时电价的居民用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户,按居民合表用电价格执行。
三、充换电服务费政策
充换电服务费是指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向电动汽车用户提供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用于弥补充换电设施运营成本。放开充换电服务费,其标准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四、相关要求
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的电价政策,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配套设施建设改造工作,安装或更换分时电能计量装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及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省价格〔2014〕292号)同时作废。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