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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9X3/2023-02347
分      类: 行政许可和办事服务办理结果;批复
发文机关: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成文日期: 2023年04月26日
标      题: 关于吉林建筑大学校园南区(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发文字号: 吉发改审批〔2023〕93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07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9X3/2023-02347 分      类: 行政许可和办事服务办理结果;批复
发文机关: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成文日期: 2023年04月26日
标      题: 关于吉林建筑大学校园南区(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发文字号: 吉发改审批〔2023〕93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07日

关于吉林建筑大学校园南区(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发改审批202393

省教育厅: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报送吉林建筑大学校园南区(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吉教规划函〔2023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为改善吉林建筑大学基本办学条件,完善办学功能,根据吉林省工程咨询服务中心暨吉林省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出吉林建筑大学校园南区(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吉咨综〔202311号),原则同意吉林建筑大学校园南区(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可研报告文本内容,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 

  吉林建筑大学校园南区(一期)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平台代码:2202-220000-04-01-665359 

  二、建设主体 

  吉林建筑大学 

  三、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东至擎天树街、南至水都团地、西至新城大街、北至银杏路区域,与学校北区隔银杏路相邻。 

  四、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吉林建筑大学校园南区(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总用地面14.7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9.77万平方米,主要新建1#科研教学实训楼1栋,建筑面积1.75万平方米,设置公共基础课教室、寒地实验室、专业课教室等业务用房;2#科研教学实训楼1栋,建筑面积0.26万平方米,设置书法学院实习室、教研室等业务用房;会堂及实习用房楼1栋,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设置研讨室等业务用房;教研综合楼1栋,建筑面积1.02万平方米,设置教研室、应急科学实验室、实训室等业务用房;学生食堂1栋,建筑面积0.49万平方米;1#学生宿舍楼1栋(4人间),建筑面积1.99万平方米;2#学生宿舍楼1栋(4人间),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1#和2#校门及警务室共2处,合计建筑面积0.04万平方米;1#地下车库建筑面积1.02万平方米;建设球类场地,占地面积0.75万平方米;建设道路、绿化、管网等配套附属设施;购置公用工程及食堂等设备892台(套)。 

  五、建设期限 

  项目建设期31个月。 

  六、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估算5.48亿元,所需建设资金由学校通过办学结余资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等多渠道自筹解决。 

  七、有关要求 

  (一)吉林建筑大学要严格落实项目实施主体责任,按照《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政发〔2020〕5号)规定,认真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开工建设。请依据本批复文件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并报我委审批。 

  (二)吉林建筑大学要加强项目管理,落实“四制”相关要求,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技术标准等要求实施,严禁擅自夹带楼堂馆所等建设内容,按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等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得违规举债、不得增加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确保项目依法合规按期建成,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和用途。 

  (三)吉林建筑大学要通过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期间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委将适时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四)本项目的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详见附件《招标事项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表》。吉林建筑大学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开展招投标工作。 

  (五)项目各项能源利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法规及标准要求,切实加强节能管理,集约节约利用能源。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污水、垃圾及施工机械噪音等污染物均需按国家有关环保要求执行,要积极制定可行的环保方案和措施,确保所有污染物达标排放。 

  (六)你厅作为吉林建筑大学的行业管理部门,应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导学校进一步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做好项目红线外泄洪渠设计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需对本批复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办理调整手续。本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据此开展初步设计审批的,将自动失效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23427

吉发改审批〔2023〕93号-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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