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23年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
吉发改城发〔2023〕182号
各市(州)发改委,梅河口市发改局,各县(市、九台区)发改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2023年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新型城镇化建设)(以下简称“城镇化资金”)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请严格按照《吉林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新型城镇化建设)管理办法》(吉财建[2022]931号)有关规定执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各地发改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统筹兼顾、科学管理、职责明确、管理规范、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健全“城镇化资金”项目建设工作机制,确保“城镇化资金”项目建设工作部署到位、项目建设资金保障措施到位。对得到“城镇化资金”连续支持地区的城镇化建设要有明显效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性、有效性,充分发挥资金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二、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各地发改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2023年各项切块资金扶持重点,及时编制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执行方案,于2023年4月20日前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备案。各地发改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进度管理,建立项目实施进度管理分工责任制,围绕项目建设中的合同履约、资金到位、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加大协调推动力度,确保项目建设各项任务足额或超额完成,尽早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一是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要求。各地住建等部门要规范项目招投标、开工建设、工程监理及竣工验收管理,确保项目建设保质保量。二是加强环保管控。各地环保部门应加强“城镇化资金”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粉尘、噪音等环境污染监管。三是加强项目施工安全管控。各地安监部门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严防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四是严格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将工程质量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未达到要求的要及时整改,直至符合工程质量相关验收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加强资金管理。各地发改部门要会同财政局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监督项目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依据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资金。配合好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对“城镇化资金”项目开展的绩效评价和审计工作。“城镇化资金”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资金分配办法;不得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向不符合资格条件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保证项目建设内容,不得报大建小;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五、加强项目跟踪调度及责任追究。建立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调度体系,各地发改部门要对“城镇化资金”项目建档立卡,每月调度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每季度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发改委。省发改委定期调度项目进展情况,适时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及时掌握了解项目情况和问题,对“城镇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省发展改革委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