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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9X3/2021-03113
分      类: 价格调控与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成文日期: 2021年07月05日
标      题: 关于制定部分非营利性民办高中学费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发改价调规〔2021〕476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14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9X3/2021-03113 分      类: 价格调控与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成文日期: 2021年07月05日
标      题: 关于制定部分非营利性民办高中学费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发改价调规〔2021〕476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14日

关于制定部分非营利性民办高中学费的通知 

吉发改价调规〔2021〕476号  

各有关非营利性民办高中: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吉林省定价目录》,按照动态调整学费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制定相关民办高中学费。 

  一、执行范围:办学地点在长春的长春市外国语实验学校、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实验学校、吉林省实验繁荣学校、长春东师附中青华学校、长春吉大附中实验学校、长春日章学园高中。 

  二、长春东师附中青华学校学费最高标准为23000元/生年,其他高中学费最高标准为20000元/生年 

  三、以上学费标准为学校执行的最高标准,各民办学校可根据办学成本、招生情况等因素适当下浮,具体标准由各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学校与家长签有涉及学费协议的按协议执行。各学校应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学费具体标准及办学经费具体收支情况。 

  四、各民办学校要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适当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各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五、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有在校生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2021年秋季新入学学生按学校公布标准执行。学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费,学费支出按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标准自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有效期1年。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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