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贯彻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
吉省价格〔2004〕213号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发改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内各燃煤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疏导燃煤发电企业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矛盾,促进节能减排,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908号),决定适当调整相关电价,现就我省贯彻文件精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燃煤发电企业脱碗标杆上网电价。将省内燃煤发电企业脱碗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8分钱。调整后的脱碗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894元(含税)。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省内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同步下调。同时在上述价格基础上核加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脱硝、除尘电价每千瓦时1分钱和0.2分钱;含脱碗、脱硝、除尘的标杆电价为每千瓦时0.4014元。
二、适当降低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标准,省内送辽宁电量电价维持原价格水平不变;送华北电量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55分钱;内蒙古东部送吉林电量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6分钱。
三、省电网公司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价标准,按燃煤发电企业含脱碗、脱硝、除尘电价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四、以上电价调整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五、省电网公司和各发电企业要严格贯彻执行上述调价措施,发电企业应按相关规定运行环保设施,做到达标排放,接受社会监督;电网公司应及时支付环保电费,不得拖欠发电企业环保电费资金。
吉林省物价局
201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