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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9X3/2021-00766
分      类: 价格调控与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成文日期: 2014年08月29日
标      题: 吉林省物价局贯彻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省价格〔2004〕213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07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9X3/2021-00766 分      类: 价格调控与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成文日期: 2014年08月29日
标      题: 吉林省物价局贯彻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省价格〔2004〕213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07日

吉林省物价局贯彻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 

吉省价格〔2004213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发改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内各燃煤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疏导燃煤发电企业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矛盾,促进节能减排,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908号),决定适当调整相关电价,现就我省贯彻文件精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燃煤发电企业脱碗标杆上网电价。将省内燃煤发电企业脱碗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8分钱。调整后的脱碗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894元(含税)。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省内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同步下调。同时在上述价格基础上核加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脱硝、除尘电价每千瓦时1分钱和0.2分钱;含脱碗、脱硝、除尘的标杆电价为每千瓦时0.4014元。 

  二、适当降低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标准,省内送辽宁电量电价维持原价格水平不变;送华北电量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55分钱;内蒙古东部送吉林电量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6分钱。 

  三、省电网公司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价标准,按燃煤发电企业含脱碗、脱硝、除尘电价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四、以上电价调整自201491日起执行。 

  五、省电网公司和各发电企业要严格贯彻执行上述调价措施,发电企业应按相关规定运行环保设施,做到达标排放,接受社会监督;电网公司应及时支付环保电费,不得拖欠发电企业环保电费资金。 

     吉林省物价局 

  201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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