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及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
吉省价格〔2014〕200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局):
天然气是不可再生的清洁能源,为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天然气价格管理,积极推行居民阶梯用气价格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天然气价格管理
(一)现行天然气价格分类及管理权限天然气价格分为门站价格、管道运输价格、燃气经营企业的销售价格。
天然气价格管理权限:门站价格和管道运输(跨省长输管线)
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管理;省内管输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自然垄断性质的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所在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已形成市场竞争的天然气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
(二)城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城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购进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
1、购进气源价格的审核
购进气源价格指城市燃气公司购入天然气的综合采购价格。
多气源供气时,按照天然气的不同气源价格加权平均确定;有居民生活用气专项供应气源的按专项气源价格单独计算,不足部分按填充其它气源比例综合计算民用气源价格,扣除居民实际用专项气源后剩余部分加权平均计算非居民用气源价格。
2、配气价格的制定
配气价格由配气成本、收益和税金构成。
(1)配气成本的核定。配气成本是指在配气过程中发生的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折旧、维修费、人员工资等直接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以及损耗构成。配气成本相关参数原则上按《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2号令)和《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确定,其中:管网折旧不低于30年,燃气企业向用户以初装费(燃气安装费)等名义收费形成的资产,不计提折旧。修理费按固定资产的
1.5%计提;工资按国家规定的行业定员和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对实际工资水平在当地平均工资120%以内的按实际核定,对超过120%的按120%核定,对企业历史遗留超员部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损耗按5%核定。
新建城市管网的配气价格,采用经营期评价法制定,经营期按30年计算,达产年限和气量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数据确定。随着城市天然气管网设施逐步完善和用气趋于稳定,可过渡到成本加成法定价。
(2)收益的核定。
采用成本加成法制定配气价格的,净资产利润率不超过5%,按净资产利润率计算的利润额低于配气成本利润率3%时,按配气成本利润率计算,对国家投资部分和已收取初装费(燃气初装费)
部分不计取利润,初装费(燃气初装费)没列入固定资产的,按批准收费项目以来,新增户数收费额的5%扣减利润(不受成本利润率3%所限)。
采用经营期评价法的,按税后资本金内部收益率不超过8%。实行居民阶梯气价后,二、三档与一档的价格差额做为企业收益。
3、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
天然气价格改革的目标是由市场调节以及采取与可替代能源合理比价的净回值法确定,变化相对频繁,为了适应气源价格的改革,各地可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在一年周期内,保持配气价格不变的前提下,当购进气源价格变化超过基期水平5%时,可核加(减)气源价格差价,由物价部门向社会公告相应调整销售价格。配气价格原则上根据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供气规模、成本变化等情况每三年校核、调整一次。配气价格的调整,以及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和实施阶梯气价方案,应当严格按照听证规定的办法和程序进行。听证前需将调价方案报省物价局审核。
以CNG、LNG及非天然气为气源的城市管道燃气公司经营的居民用气价格原则上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
1、门站直接供应生产企业的天然气价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在增量气存量气双轨价格存续期间,可由天然气企业与用户协商制定综合价格,也可分别供应,分别执行存量气、增量气价格,但需首先满足存量气供应后再供增量气。
2、通过城市管网销售的非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价格,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生产用气量、用气公司规模及特点,实行不同的价格政策。城市管道燃气公司供应非居民天然气价格可分为工业用气大户和一般工商业及非居民用户,对工业用气大户的价格可在不超过一般工商业及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的前提下由燃气公司与用户协商定价。在存、增量双轨价格存续期问应保证存量供给,存量部分在原配气价格不变的前提下核加(减)气源差额,一般工商业及非居民用户价格在配气价格不变的前提下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加(减)气源差价调整销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告执行。
3、车用天然气价格管理
车用天然气价格在天然气门站价格放开前,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资源状况及出租车等经营车辆的承受能力,以及在保证加气站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核定,在存量气、增量气存续期间,为防止车用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将存量气转为增量气,牟取不正当利益,省级价格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实施临时性价格干预措施。
4、研究制定季节性差价
各地要根据本地资源状况,研究制定非居民用气的季节性差价,实行浮动价格。
(四)省内管输价格管理
非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投资建设的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78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有关规定,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二、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2015年底前所有已通气城市均应建立起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今后凡制定或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的城市,要同步建立起阶梯价格制度。
(一)基本原则:一是保障基本与反映稀缺程度相结合。对于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实行相对较低价格;对超出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的部分,要适当提高价格,以反映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二是补偿成本与公平负担相结合。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用气成本,减少交叉补贴。同时,公平用气负担,用气多的多负担。三是统一政策与因地制宣相结合。各地要根据本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用气特点,确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分档气量和价格的确定
按照满足不同用气需求,将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第一档气量,按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价格按照基本补偿供气成本的原则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档气量,按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价格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1.2倍左右的比价;第三档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价格按照充分体现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抑制过度消费的原则制定,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1.5倍左右的比价确定。
各地要结合本地用气的实际,以近两年居民生活实际月人均用气量确定各档气量。
(三)关于独立采暖用天然气价格问题。对独立采暖用气的居民用户,原则应单独装表,根据当地资源状况可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用气的一、二档平均价格,也可不单独设立分类,统一纳入分档气量,按消费量执行分档气价。集中供热用天然气价格按当地一般工商业及非民用类天然气价格执行。
(四)实施范围。通过城市燃气管网向居民家庭供应的所有燃气。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单个居民用户或单个气表对应家庭居民人数较多的(原则上5人及以上),用户可持当地公安部门户籍地址与天然气户表装置地址相符的《居民户口簿》和居住地社区证明到当地供气企业办理增加分档气量数,相同人员不同用气地址不得重复申请。当用户户籍发生变更,要及时到城市供气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五)计价周期。实行阶梯气价建议以年度为计价周期,对每户用气数量做到月度结算,年度统一清算。超周期不累计,不结转。
(六)收入用途。实行阶梯气价后供气企业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采暖分表”和“一户一表”改造、弥补居民基本生活用气供应和储气调峰成本以及减少与工商业交叉补贴等方面。(七)实行阶梯气价的工作要求
1、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各地在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工作中,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低收入家庭,在提高低保标准前,要设定减免优惠气量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气价调整而降低。
2、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我国天然气资源现状、实行阶梯气价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
以CNG、LNG为气源的城市管道天然气价格,以及其它气源的城市管道燃气价格,是否实施阶梯气价由当地政府决定。
以前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几为准。
吉林省物价局
201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