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申请审查吉林省弘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理想城市C地块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长发改环资﹝2019﹞345号)收悉。该项目(项目代码:2019-220102-47-03-007122)总投资318031万元,总占地面积16075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56886.52平方米,主要建设住宅楼28栋,商业建筑4栋,幼儿园1栋,并配套相关附属设施。根据吉林省节能评审中心《关于报送<吉林省弘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理想城市C地块建设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的报告》(吉能评﹝2019﹞43号),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0985吨标准煤,其中电力约3203万千瓦时,天然气约67万立方米,热力约182632吉焦。计入长春市能源消费量。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建筑外墙应采用陶粒混凝土空心砌块外贴B1级或A级岩棉板薄抹灰体系;建筑外门应设门斗;变压器位置应处于负荷中心,变压器低压侧应采用无功功率自动补偿装置;风机、水泵应采用变频装置;小区内照明回路应设置照明控制器;公建采暖应按南北向分环供热原则设计;供热管网各环路的建筑入口处应安装采暖平衡阀,并设置阀门井。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要选用达到国家1级能效标准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委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五、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省发展改革委
201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