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6号),经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将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机构调整
省发展改革委加挂吉林省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规划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不再加挂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牌子。
二、关于职责调整
(一)增加价格和收费管理,价格监测、认证,国内区域合作和拟订对口支援有关政策规定,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等职责。
(二)不再承担扶贫开发管理,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农业投资项目管理,重大项目稽察,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省大数据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等职责。
(三)加强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三、关于内设机构调整
(一)撤销扶贫综合处、规划协调处、开发指导处、督查考核处、应对气候变化处、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信用体系建设处、核电建设办公室、振兴发展处、原生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规划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处,原省物价局办公室(人事处)、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二)综合协调处更名为能源协调处。增加核电建设相关职责,不再承担有关价格方面的职责。
(三)设立振兴综合处(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州政府绩效管理考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组织拟订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等建议并协调实施;按职责分工承担市(州)绩效考评工作。承担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设立转型发展处。主要职责是:组织拟订全省资源型城市(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并协调实施,协调建立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协调推进接续替代产业发展。
(五)设立“一带一路”建设协调处。主要职责是:负责与国家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衔接,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谋划推动融入国家“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建设。承担“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设立事中事后监管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协调组织本部门相关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项目、重点示范的事中事后监管。
(七)设立政策研究室。主要职责是:承担委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研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全省经济发展全局性、综合性重大问题;研究全国经济形势对我省影响,跟踪分析体制改革中的重点问题、热点问题。承担新闻发布和信息引导等工作。
(八)设立航空产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组织拟订省内民航发展规划、通用航空产业发展规划,协调推进省内民航机场建设、净空管理。承担全省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推进组、通用航空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调整后,省发展改革委内设机构41个,即办公室、政策研究室、发展规划处、国民经济综合处、经济运行调节办公室(吉林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固定资产投资处、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地区经济处(对口支援处)、以工代赈处、振兴综合处(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州政府绩效管理考评办公室)、转型发展处、农村经济处、交通运输处(吉林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航空产业办公室、铁道处、能源协调处、产业协调处、服务业发展处、高技术产业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社会发展处、就业和收入分配处、民生工作处(吉林省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济贸易处、财政金融处、城镇发展与改革处、“一带一路”建设协调处、重大项目前期处、事中事后监管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价格综合调控处、价格管理处、收费管理处、技术合作处、经济联合处、长吉图规划协调处、长吉图项目推进处、长吉图区域开放协调处、法规处、人事处。另设行政审批办公室、老干部处、机关党委。
四、关于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依申请公开。
五、关于其他事宜
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