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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9X3/2018-08912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物价局
成文日期: 2018年07月11日
标      题: 关于放开民办技工学校收费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省价综〔2018〕117
发布日期: 2018年08月02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9X3/2018-08912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物价局 成文日期: 2018年07月11日
标      题: 关于放开民办技工学校收费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省价综〔2018〕117 发布日期: 2018年08月02日

关于放开民办技工学校收费的通知

 

吉省价综2018117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江源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24号),决定放开民办技工学校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办技工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情况自主制定。 

  二、严格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民办技工学校要建立完善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 

  (一)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有在校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仍按入学时的标准执行。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二)民办技工学校为方便受教育者学习和生活,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与学费、住宿费捆绑收取。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三)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招生前在学校网站和学校醒目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计费单位、退费规定、减免照顾政策、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不得在公示的收费标准之外另行加收费用。 

  (四)学校要加强价格自律,准确记录与核定办学成本,并根据办学情况制定收退费管理办法。 

  (五)严禁学校之间通过相互串通、价格垄断、价格同盟等方式,操纵收费行为。 

  三、加强教育收费监管。各级价格、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门要正确引导学校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自觉规范收费行为。要建立跟踪评估机制,对收费标准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过大,社会反映强烈的,价格部门要及时提醒告诫,必要时监督学校公布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依法严肃查处扰乱正常收费秩序的违法行为。 

  四、本通知自2018年秋季开学起实行。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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