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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日期: 2020-07-29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财监[2020]61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德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执法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0]615号

  当事人:德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德惠市惠新路与德福街交汇(铁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税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吉财监﹝2020﹞233号),我厅派检查组于2020年4月,对你单位2019年以来财税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查出的问题及作出的处理处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违规出借政府新增债券资金18450万元。2019年10月29日,你单位收到德惠市财政局拨付的污水截流干管(国能发电厂至铁路段)改建项目、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政府新增债券项目资金18450万元。10月31日,你单位将政府债券项目资金18450万元出借给德惠市财政局,2020年1-4月收回政府债券项目资金5300万元,尚有13150万元未收回。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件“四、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三)严肃财经纪律……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的规定。

  (二)政府债务项目工程未按期完工。2019年你单位转拨给所属单位德惠市自来水公司新增一般政府债券资金1000万元,用于2018年智慧水务及供水设施改造扩建工程项目。2018年7月发改批复立项,项目总投资1599万元,建设工期8个月,截至检查日,项目尚未完工。上述行为,不符合《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吉政发﹝2014﹞8号)“三、加强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和偿还管理……(二)强化债务资金管理监督。……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实施的项目应按时开工建设,并在计划期内竣工交付使用”的规定。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对违规出借政府新增债券资金的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纠正违规行为,收回违规出借的债券资金,并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同时建议你单位对有关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完善监管机制,今后严格遵守各项财经法律法规,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对政府债务项目工程未按期完工的问题。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吉政发﹝2014﹞8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督促德惠市自来水公司加快施工进度,及早完工并交付使用,并加强政府性债务项目管理,严格执行项目计划,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我厅,我厅将适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法制部门或财政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吉林省财政厅监督局

  地  址: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

  联系电话:0431-88553918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