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四平天威电化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电石移地技术改造项目违规开工建设问题的处理意见 | ||
处罚日期: | 2020-06-22 00:00:00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吉发改环资[2020]499号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四平市天威电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 |
执法部门: |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
双辽市发展改革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查四平天威电化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电石移地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收悉,我委对你局报告的四平天威电化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电石移地技术改造项目在未取得节能审查意见违规开工建设情况进行了核实。经核实,该项目在未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情况下违规开工建设,违反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决定对四平市天威电化有限公司违规开工建设问题做出如下处理:
一、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你局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本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节能审查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二、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第十四条及《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修订版)》(吉发改环资﹝2019﹞677号)第十七条规定,将该项目违法违规信息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向社会公开。
请你局按照本处理意见,认真做好整改,同时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宣传贯彻工作,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