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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关于农安县财税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处罚日期: 2020-07-03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财监[2020]53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执法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农安县财税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吉财监[2020]532号

农安县财政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税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吉财监〔2020〕233号),我厅于2020年4月至5月,对你县2019年以来有关财税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出的问题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方面,涉及问题金额1904万元。

  (一)扶贫资金投入项目单位形成的债权1590万元未在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中反映,存在风险隐患。

  2019年,农安县10个乡(镇)的12个产业扶贫项目,采取按期收取收益,到期收回本金的方式,将扶贫资金投入到项目单位,协议约定到期后项目单位将扶贫资金返还至有关乡镇政府。检查发现,有关乡镇政府未将该债权登记入账,也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涉及专项扶贫资金159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三盛玉镇政府投入长春市日欣物流有限公司130万元。

  2.永安乡政府投入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80万元。

  3.高家店镇政府投入长春市宇科物流有限公司130万元。

  4.伏龙泉镇政府投入农安县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万元。

  5.巴吉垒镇政府投入吉林省金施王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100万元;投入长春市宇科物流有限公司50万元。

  6.万金塔乡政府投入长春市日欣物流有限公司120万元。

  7.靠山镇政府投入长春市日欣物流有限公司150万元。

  8.三岗乡政府投入长春市宇科物流有限公司100万元。

  9.杨树林乡政府投入长春市宇科物流有限公司130万元。

  10.前岗乡政府投入长春市龙晟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30万元;投入农安县高标准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170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上述乡(镇)政府将扶贫资金投入企业形成的债权补充登记入账,加强对扶贫资金投入产业项目的债权管理,建立健全风险保障措施,在今后的工作中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二)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314万元尚未入账。

  2019年,农安县巴吉垒镇太平村农村公路改造项目(工期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31日)合同价314万元。截至检查日,项目已完工,资产尚未入账。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一、关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有关问题……(三)关于尚未入账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定,以2019年1月1日为初始入账日,做好尚未入账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登记入账工作”和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交通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财会〔2018〕34号)第六条确认主体“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普通公路中乡道、村道基础设施的确认”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和《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的有关规定,责令巴吉垒镇人民政府按照要求将公共基础设施登记入账。

  二、财政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方面,涉及问题金额1801.02万元。

  (一)滞留污染防治和环境整治专项资金171.75万元。

  2019年8月1日,农安县财政局收到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第一批省级污染防治和环境整治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吉财资环指〔2019〕640号)下达污染防治和环境整治专项资金606万元。2019年5月23日,农安县财政局下达农安县环保局255万元;2019年7月3日,下达农安县环保局179.25万元。截至检查日,尚有171.75万元仍未拨付。不符合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污染防治和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建〔2017〕1083号)第二十二条“市县财政部门须在接到资金指标30日内分解下达支出预算”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44号)有关规定,责令农安县财政局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逾期仍未拨付,我厅将按照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予以收回。

  (二)未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597.51万元。

  农安县环保局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合同金额为597.51万元,2018年5月16日开工,同年5月31日竣工,7月30日出具竣工工程验收报告。截至检查日,该项目仍未组织竣工财务决算。不符合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第三十三条“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后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九条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污染防治和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建〔2017〕1083号)第六条,责令农安县财政局、农安县环保局尽快组织工程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三)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597.51万元尚未入账。

  2018年,农安县环保局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工期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31日)合同金额597.51万元,同年7月工程竣工。截至检查日,项目建设所形成的资产尚未入账。不符合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四项具体准则》(财会〔2016〕12号)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十条“……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责令农安县环保局按照估计价值入账登记固定资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暂估固定资产。

  (四)农安县环保局未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434.25万元。

  2019年,农安县环保局将水环境自动监测站建设资金434.25万元从单位零余额账户转入基本户(工商行:4200208009000080195),由基本户列支出。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十三)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严格规范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零余额账户支付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意见》(吉政办明电〔2015〕42号)“二、进一步规范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一)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1.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要覆盖到所有预算单位”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七条规定,责令农安县环保局予以纠正,今后要严格遵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管理使用方面,涉及问题金额32169万元。

  (一)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不到位。

  农安县财政局对推进债券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不到位,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公开债券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运营情况等内容。不符合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财预〔2018〕209号)第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一般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使用一般债券资金的部门不迟于每年6月底前公开以下信息:(二)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资金使用情况;(三)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财预〔2018〕209号)有关规定,责令农安县财政局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做好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二)农安县财政局未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18100万元。

  2019年,农安县财政局收到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9年提前批新增一般债券资金的通知》(吉财债指〔2019〕157号)下达农安县财政局第二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资金18100万元,农安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有资金账户(中国工商银行:4200208009200011758)。不符合《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意见》(吉政办明电〔2015〕42号)“二、进一步规范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一)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1.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要覆盖到所有预算单位。2.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七条规定,责令农安县财政局予以纠正,今后要严格遵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一般债券资金闲置14069万元。

  2019年,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二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总投资18100万元,合计支出4031万元,其中:支付农安镇征地拆迁费用831万元,支付长春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700万元,支付农安县城市建设运营公司500万元。项目施工期间,发现项目地处存在矿道,经吉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勘测论证,无法继续施工,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剩余资金14069万元退回农安县财政局。截至检查日,资金仍在闲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有关规定,责令农安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用途,加快项目实施;如需调整支出用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避免资金闲置,切实发挥债券资金使用效益。

  四、财政支持创业促就业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方面,涉及问题金额20万元。

  (一)会计核算不合规20万元。

  2019年,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往来科目中核算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20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纠正违规行为,调整会计科目。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会计制度,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未执行新政府会计制度。

  经查,农安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未执行新政府会计制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 ……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现予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和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有关规定,责令农安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纠正违规行为,按规定执行新政府会计制度,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旅游产业发展资金、金融业发展资金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方面,涉及问题金额666.75万元。

  (一)滞留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554.75万元。

  2018年12月4日,农安县财政局收到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预下达2019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吉财农指〔2019〕178号)下达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885万元;2019年8月2日,收到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2019年吉林省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的补充通知》(吉农计财发〔2019〕12号)下达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20万元。截至检查日,农安县财政局已下达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350.25万元,尚有554.75万元未下达。

  (二)滞留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02万元。

  2018年12月4日,农安县财政局收到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预算的通知》(吉财党群指〔2018〕1220号)下达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153万元。截至检查日,农安县财政局已下达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资金51万元,尚有102万元未下达。

  (三)滞留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10万元。

  2019年9月30日,农安县财政局收到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9年度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吉财金指〔2019〕866号)下达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220万元。截至检查日,农安县财政局已下达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210万,尚有10万元未下达。

  上述行为不符合吉林省财政厅《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第三十三条“市县政府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44号)有关规定,责令农安县财政局尽快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如在2020年12月31日前仍未拨付,我厅将按照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予以收回。

  在接到本处理决定后,责令农安县财政局组织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进行整理汇总,于2020年8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省财政厅,我厅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各有关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