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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关于对闫 巍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19-09-30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财监[2019]77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闫 巍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执法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当事人:闫 巍  

  身份证号:2224031975******** 

  地 址:珲春市新安街新东方科技大厦二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19]388号)的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196月至9对你执业的珲春经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检查。在本次检查中,检查组共调阅了你出具的2份业务报告:珲经会审字[2019]009号《审计报告》、珲经会审字[2019]002号《专项审计报告》。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对你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1珲经会审字[2019]009号《审计报告》 

  (1)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未函证原因。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2)未编制银行存款明细表;未对银行存款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3)其他应收款—延边电力公司账面金额为3.15万元,企业往来询证函无对方单位盖章确认,只在信息不符栏填写款已付,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4)未获取存货盘点表;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未关注工程完工进度;未编制存货盘点报告;未获取与本期存货增加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资料;未对存货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5)未获取应交税费纳税申报表。 

  (6)未编制营业收入明细表;未获取与营业收入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资料;未对营业收入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未对营业收入实施会计凭证测试程序。 

  (7)未编制营业成本明细表;营业成本凭证测试只获取记账凭证,无原始凭证。 

  (8)未编制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明细表;未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9)未对所得税费用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10)现金流量表审计工作底稿数据与审后现金流量表相关数据不一致。 

  (2)—(10)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11)未对应交税费实施测算程序;未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实施分析性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一)考虑针对所涉及认定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和实施的细节测试(如有),确定特定实质性分析程序对这些认定的适用性;(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地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的规定。 

  (12)未实施了解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关联方》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识别出的关联方名称、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以及关联方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形成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 

  (13)管理层声明书日期晚于审计报告日期。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十三条“书面声明的日期应当尽量接近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但不得在审计报告日后”的规定。 

  (14)与治理层的沟通函日期晚于审计报告日期;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日期晚于审计报告出具日期。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四十二条“审计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审计报告日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的规定。 

  2、珲经会审字[2019]002号《专项审计报告》 

  (1)初步业务活动程序执行不到位: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未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的规定。 

  (2)未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为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提供基础”的规定。 

  (3)未制定总体审计策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总体审计策略,以确定审计工作的范围、时间安排和方向,并指导具体审计计划的制定”。 

  (4)未制定具体审计计划。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01-计划审计工作》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具体审计计划”的规定。 

  (5)未编制审计项目的审定表、明细表。 

  (6)未对项目款收入、工程费用、设备购置、项目建设其他费用相关的凭证复印件进行检查、分析,未形成审计结论。 

  (7)未获取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取与采购或工程建设相关的合同、协议;未获取项目形成的资产盘点表。 

  (8)未对项目实施实地检查程序。 

  (5)-(8)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8)未获取与治理层的沟通函。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第二十四条“如果本准则要求沟通的事项是以口头形式沟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包括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并记录沟通的时间和对象。如果本准则要求沟通的事项是以书面形式沟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保存一份沟通文件的副本,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一部分”的规定。 

  (9)未获取管理层声明书。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对财务报表承担相应责任并了解相关事项的管理层提供书面声明”的规定。 

  8、珲经会审字[2019]004号《专项审计报告》 

  (1)初步业务活动程序执行不到位: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未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的规定。 

  (2)未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为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提供基础”的规定。 

  (3)未对加工费收入、运费、加工成本实施会计凭证测试程序;未对加工费收入、运费、加工成本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未获取加工费收入、运费、加工成本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未对加工费收入、运费、加工成本实施分析性程序;未说明与取得的审计报告及其他资料的关系。 

  (4)未对回收率损失、净现金流量实施相关的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5)未获取销售折扣定价的内部文件。 

  (6)未获取、编制税收明细表;未获取纳税申报表;未对税收实施会计凭证测试程序。 

  (7)未获取投资资产的盘点表,未对投资资产实施实地检查程序。 

  (8)经济效益计算明细表中2016年度、2017年度的加工费收入、运费、销售折扣、加工成本总额、净利润、净现金流量与2016年度和2017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关数据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审计人员也未作出说明。 

  (3)-(8)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9)未对销售折扣、税收金额实施测算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一)考虑针对所涉及认定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和实施的细节测试(如有),确定特定实质性分析程序对这些认定的适用性;(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地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的规定。 

  (10)未获取与治理层的沟通函。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第二十四条“如果本准则要求沟通的事项是以口头形式沟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包括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并记录沟通的时间和对象。如果本准则要求沟通的事项是以书面形式沟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保存一份沟通文件的副本,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一部分”的规定。 

  上述1-8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1珲经会审字[2019]009号《审计报告》 

  (1)财务报表中所有审计项目均未编制凭证检查情况表。 

  (2)未编制其他应付款函证结果汇总表。 

  (1)、(2)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一)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三)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得出的结论,以及在得出结论时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的规定。 

  2珲经会审字[2019]002号《专项审计报告》 

  未编制审计总结。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一)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三)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得出的结论,以及在得出结论时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的规定。 

  以上12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五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 

  (三)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珲经会审字[2019]009号《审计报告》 

  项目组成员未签署独立性声明。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遵守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包括记录形成的结论,以及为形成结论而讨论的主要内容”的规定。 

  以上所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的规定。 

  (四)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1、珲经会审字[2019]009号《审计报告》。 

  (1)业务承接评价表项目合伙人未签字。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二十六条“项目合伙人应当确信,有关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的质量控制程序已得到遵守,并确定得出的有关结论是恰当的”的规定。 

  (2)审计业务约定书甲方授权代表只盖章未签字,乙方授权代表盖注册会计师章,未盖法人章,未签字。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与管理层或治理层(如适用)达成一致意见”的规定。 

  (3)管理层声明书管理层未签字。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五条“书面声明,是指管理层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书面陈述,用以确认某些事项或支持其他审计证据。书面声明不包括财务报表及其认定,以及支持性账簿和相关记录”的规定。 

  2珲经会审字[2019]002号《审计报告》 

  审计业务约定书双方授权代表只盖章未签字。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与管理层或治理层(如适用)达成一致意见”的规定。 

  以上12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七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问题,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进行整改。 

  (二)对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给予警告。 

  你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厅监督局,我厅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你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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