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监处字〔2019〕4号
当事人: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4767197603M;
住所(住址):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111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庆辉;
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02日
经营范围:仅限在长影电影频道内制作播放电视节目、播放电影、电视剧;制作、代理、发布报纸、电视、广播广告(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需取得专项审批许可证的待取得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发布 “酵素桶”、“魔力泡泡清洗剂”和“瑞士多功能腕表”3条违法广告,具体如下:
1、“酵素桶”广告是普通商品广告,广告内容包含“好桶才能做出好酵素。专业酵素桶免费领。为了让更多人体验鲜酿酵素在家做,如果爱掀起“有爱全家桶”风暴行动,栏目播出期间拨打电话4001664566或者扫描屏幕下方二维码,就能免费领取价值398元的10升优质发酵桶一个及鲜酿酵素制作手册一本!每人限领一套,每天全省仅限100名。注意是10升的大容量。做一次就能喝一个月的10升大桶。采用优质食用级材料制作。荣获国家双项专利保证。过滤压网加排气阀设计。厌氧、抗菌、防酸,用它做出的鲜酿酵素口感好 味道纯正 营养更丰富。100个免费领取名额所剩不多,现在马上拨打电话或者扫描屏幕下方二维码免费领取发酵桶。三天做出鲜酿活酵素等。”同时,在屏幕右侧标示酵素菌粉需另行购买。广告发布5次,广告费用1000元。
2、“魔力泡泡清洗剂”广告是普通商品广告,广告包含“超强祛污,轻轻一冲,干干净净,强劲去污,焕然一新,魔力神奇泡泡”等内容。而且在示例中宣传不管什么样的污渍,只要喷上本品,轻轻一抹或一冲,就干干净净。广告发布5次,广告费用1000元。
3、“瑞士多功能腕表”广告是普通商品广告,广告内容包含“我们今天带来的就是中间的这款全金限量版的,真钻多功能腕表,那到底长什么样子呢,直接给大家做分享,看清楚了这一只腕表就在我的手上,非常具有品质,我只能这么讲,因为他的克重已经是高达了150克以上可以想象它的分量,而且呢,整个腕表,我们展示给大家看一下颜色,有没有发现正面表圈表壳表带,表壳的侧面,包括到我马上转到的背面,所有的表链,表壳你都发现这种金色般的光芒无比的闪耀,这只是全金版,所以呢,表面上所有金色全部是真空离子电镀,真金,真金,表面含金,一只金表多少钱,自己去专柜看一下,除此以外呢,我们今天带给你的是非常具有品质的,看清楚所有的表链五铢式金表链,抛光手工拉丝全部彰显出来,非常的柔软。”,广告发布5次,广告费用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委托人的合法身份;
3、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该询问(调查)笔录已经过被委托人逐一核对并签字确认,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长影频道广告排期表》3份,违法广告合同3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广告金额;
5、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违法广告视频截图3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当事人提供违法广告资质3份,证明了违法广告类别;
7、当事人提供违法广告光碟3张,证明了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具体内容及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均有当事人盖章或委托人签名认可。
本厅依法于2019年6月1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吉市监听告字〔2019〕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厅认为:当事人发布的 “酵素桶”广告是普通商品广告,广告中宣传赠送酵素桶,酵素菌粉另行购买,实际上只有购买酵素菌粉才能赠送酵素桶,对商品允诺表述不清楚,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发布的“魔力泡泡清洗剂”广告是普通商品广告,广告中对商品用途表述不清楚,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发布的 “瑞士多功能腕表”广告是普通商品广告,当事人提供《鉴定证书》上标明“表壳表带黄金部位表面含金”。广告中宣传“给大家看一下颜色,有没有发现正面表圈表壳表带,表壳的侧面,包括到我马上转到的背面,所有的表链,表壳你都发现这种金色般的光芒无比的闪耀,这只是全金版”等内容,且大量使用了“全金表”、“真金”和“全金限量版”等语言,误导消费者认为是全金表,对消费者购买有实际影响,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发布“酵素桶”违法广告行为,罚款2000元;
2、对当事人发布“魔力泡泡清洗剂”违法广告行为,罚款2000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对当事人发布“瑞士多功能腕表”违法广告行为,没收广告费用1000元,罚款3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8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没款项汇至:代收工商行政管理罚没款汇总专户;开户行:建行长春铁路支行;帐号:22001470600053522260。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印 章)
2019年6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