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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四平市综合管廊工程兴红路道路恢复工程车辆伤害事故
处罚日期: 2019-01-07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建安罚[2019]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陈明利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执法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编号:吉建安罚[2019]2

   

  当事人:陈明利 地址:四平市铁东城东乡一面城村

  经查:2018101015时许,四平市综合管廊工程兴红路道路恢复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决定对你给予以下处罚:暂扣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0431-82752527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