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编号:吉建安罚[2019]2号
当事人:陈明利 地址:四平市铁东城东乡一面城村
经查:2018年10月10日15时许,四平市综合管廊工程兴红路道路恢复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决定对你给予以下处罚:暂扣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0431-82752527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