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长春宏盛医药有限公司没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经营药品案 | ||
处罚日期: | 2019-04-30 00:00:00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吉药监药行罚〔2019〕JC1号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长春宏盛医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 杜玲玲 |
执法部门: |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根据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案件线索(长食药监【2018】262号)显示,该公司存在“销售药品,没有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的行为,经查明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该公司在经营药品“小儿化痰止咳颗粒”(标示生产企业:吉林恒星药业有限公司)、“小儿化痰止咳颗粒”(标示生产企业:河北康泰药业有限公司)过程中,存在“销售药品没有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的行为。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处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