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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长春宏盛医药有限公司没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经营药品案
处罚日期: 2019-04-30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药监药行罚〔2019〕JC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长春宏盛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杜玲玲
执法部门: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案件线索(长食药监【2018】262号)显示,该公司存在“销售药品,没有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的行为,经查明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该公司在经营药品“小儿化痰止咳颗粒”(标示生产企业:吉林恒星药业有限公司)、“小儿化痰止咳颗粒”(标示生产企业:河北康泰药业有限公司)过程中,存在“销售药品没有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的行为。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处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