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长春东北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案 | ||
处罚日期: | 2017-10-20 00:00:00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吉)质监罚字〔2017〕JC1号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长春东北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 杨升 |
执法部门: |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
处罚文书号:(吉)质监罚字〔2017〕JC1号
案由 | 长春东北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案 |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 长春东北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杨升 |
主要违法 事实 | 2017年6月12日接举报后,我局于6月15日指派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2台20吨通用门式起重机(①出厂编号:MDG160907,设备代码:421031G1720160907; ②出厂编号:MDG160908,设备代码:421031G1720160908)。该公司现场未能提供出上述2台20吨通用门式起重机的检验报告。 经查明,上述2台20吨通用门式起重机于2017年4月末安装完毕后,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该公司自2017年5月1日起,投入使用了上述2台未经检验的20吨通用门式起重机。 |
行政处罚 种类 | 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2台20吨通用门式起重机; 2.罚款叁万圆(¥:30000.00元)。 |
行政处罚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行长春铁路支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年10月20日 |
结案日期 | 2018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