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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长春东北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案
处罚日期: 2017-10-20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质监罚字〔2017〕JC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长春东北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杨升
执法部门: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 

                        处罚文书号:(吉)质监罚字〔2017JC1 

案由 

长春东北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案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长春东北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杨升 

主要违法 

事实 

2017612日接举报后,我局于615日指派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220吨通用门式起重机(①出厂编号:MDG160907,设备代码:421031G1720160907; ②出厂编号:MDG160908,设备代码:421031G1720160908)。该公司现场未能提供出上述220吨通用门式起重机的检验报告。 

经查明,上述220吨通用门式起重机于20174月末安装完毕后,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该公司自201751日起,投入使用了上述2台未经检验的20吨通用门式起重机。 

行政处罚 

种类 

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220吨通用门式起重机; 

2.罚款叁万圆(¥:30000.00元)。 

行政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行长春铁路支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20 

结案日期 

2018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