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吉林北大壶冬奥村项目违规开工建设 | ||
处罚日期: | 2018-03-29 00:00:00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吉发改环资[2018]204号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吉林北大壶冬奥村 |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 安桂武 |
执法部门: |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吉林北大壶冬奥村项目违规开工建设问题的处理意见
吉林市发展改革委:
经查,吉林北大壶冬奥村项目在未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情况下,于2017年5月10日违规开工建设,违反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第三条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决定对吉林北大壶冬奥村项目违规开工建设问题做出如下处理:
一、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你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本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节能审查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二、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第十四条及《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吉发改环资﹝2017﹞502号)第十八条规定,将该项目违法违规信息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吉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并在“信用中国”、“信用吉林”网站向社会公开。
三、请你委于6月30日前,将项目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委。我们将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