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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吉林省民政厅对吉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业协会作出停止活动三个月,封存登记证书和公章、财务章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18-08-13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民罚决字〔2018〕第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吉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执法部门: 吉林省民政厅
 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调查处理违规涉企收费社会组织的函》,本机关于2018 8  13 日对吉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业协会涉嫌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或者行政资源牟利和收入用于考察、餐费以及发放津补贴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和吉林省合格评价管理业协会违规支出33.2万元用于海南考察、餐费以及发放津补贴。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和《吉林省社会团体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款不得利用业务主管单位的权利牟利 的规定。现依据《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 吉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业协会 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停止活动三个月,封存登记证书和公章、财务章的行政处罚。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