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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740468418C/2022-04357
分  类: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成文日期: 2022年01月24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24日
索  引 号: 11220000740468418C/2022-04357 分  类: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成文日期: 2022年01月24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24日
有 效 性: 有效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修订依据
  按照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对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修订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应急管理厅牵头修订起草了《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预案》)。
  二、修订过程
  2006年我省编制印发了《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指导推动全省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完善应急管理“一案三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机构改革后,随着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深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出现了一些新要求,亟需进行修订。按照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的要求,省应急管理厅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送审稿)》。在广泛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州)政府的意见并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履行了专家论证和舆情风险评估、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省政府法律顾问团法律咨询、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等程序,以省政府文件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总体预案》共分九部分。
  一是总则。明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对事件分类分级和响应分级进行说明,明确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二是组织指挥体系。对省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市、县层面组织指挥机构、专家组等进行了规范,强化部门协同和属地管理责任。三是风险防控与监测预警。对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作出规范。四是应急响应。对信息报告、先期处置、指挥协调、处置措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调整响应级别、应急结束作出规范。五是后期处置。明确了善后处置、恢复重建、调查与评估。六是支持与保障。明确了人力资源、财力支持、物资装备、科技支撑等。七是预案管理。对预案编制、审批与衔接、演练、评估与修订作出规范。八是附则。对宣传培训、责任奖惩、实施监管等作出规定。九是附件。用表格明确了省级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牵头部门。
  四、重点内容解读
  (一)关于《总体预案》定位。《总体预案》作为吉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总纲,是全省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的全局性制度安排,是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重要依据。
  (二)关于应急预案体系。坚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分类,将应急预案分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以及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同时,将细化落实预案的工作手册和执行具体任务的行动方案作为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充分体现应急预案体系分级分类、宏观指导、逐层落实、各有侧重的特点。
  (三)关于组织指挥体系。省级层面,省议事协调机构或视情设立的省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省级层面不同种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和承担办公室职责的主管部门在附件中进行了明确。属地层面,属地各级政府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比照省级层面设置相应机构,专项指挥机构具体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
  (四)关于现场指挥。明确了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权方面的要求,上级党委、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党委、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在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工作,服从现场指挥机构抢险救援、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等方面的管理,现场指挥机构要给予必要后勤保障。
  (五)关于事件分级和响应分级。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暂按现行标准执行,在省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修订过程中逐步予以调整。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由省级党委、政府负责应对;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别由市(州)级和县(市、区)级党委、政府负责应对。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六)关于省级层面应急响应。省级层面主要针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启动响应,省级应急响应具体响应分级标准,在省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级别、一般级别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省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市(州)、县(市、区)应急响应级别由市(州)、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并与省级应急响应级别设置做好衔接。
  (七)关于信息报告。为加强信息报告工作,《总体预案》要求属地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报突发事件后,要立即如实向上级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越级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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