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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519656C/2019-06652
分  类: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标      题: 《吉林省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1月21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519656C/2019-06652 分  类: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标      题: 《吉林省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1月21日
有 效 性: 有效
《吉林省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维护防治人员健康权益,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保障我省公共卫生安全,我省制定了《吉林省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先后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H7N9、H1N1流感等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同时艾滋病、结核病和肝炎等传统重大传染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在全球一体化大背景下,世界范围的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寨卡病毒病等新发传染病又存在输入风险,传染病防治工作任务艰巨繁重。广大防治人员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发挥着主力军作用,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既是保护他们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求,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需要。 

  二、主要举措    (一)建立健全制度体系。传染病防治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稳定。广大防治人员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发挥着主力军作用,直接面临职业暴露的感染风险。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完善相关制度体系,是保障其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必然要求,是科学有效开展传染病防治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要求,《方案》按照传染病分类制定和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的防护标准和规范,健全和完善疫情现场处置、医院感染控制、消毒隔离、实验室生物安全、菌毒种保藏、储存运输、动物防疫检疫等各类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标准操作规程。规范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细化职业暴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等重点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应报告方式、报告途径、应急处置措施和风险评估等,完善应对准备,建立相关设备、设施、技术、预防性用药储备和使用制度。这是维护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健康权益,促进我省科学有效开展传染病防治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推进落实基础工作。 

  依据《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参考目录(试行)》(卫办应急发〔2008〕207号),《国家卫生应急移动处置中心建设指导方案》(国卫应急函〔2016〕150号),《紧急医学救援帐篷防疫队建设与行动指南(试行)》(国卫办应急发〔2016〕18号),并参考《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标准》相关内容,《方案》从卫生应急工作的实际和需要出发,着眼实战,切实提高卫生应急队伍的装备水平并实现持续发展。装备配置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实现装备的模块化、集成化组合,提高装备机动性和环境适应性,以提高卫生应急工作的现场处置能力。 

  安全的生物安全实验室条件和规范的操作管理不仅能降低标本转运、保藏、检测等环节的感染风险,保护传染病防治工作人员安全,同时还保护了实验室外环境,保证周围环境不受污染,保障实验室外部其他人员安全。在面对高致病性传染病防控和实验室诊断时,需要更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对传染病防治人员提供保护。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一方面为我省处置高致病性传染病疫情一线工作人员提供了安全的设施保障,另一方面也提升了我省高致病性传染病防控和研发能力。 

  (三)调动传染病防治人员积极性。我国于1979年确定实行卫生防疫津贴制度,2004年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合印发通知,对卫生防疫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近年来,随着新发传染病威胁的不断增加,卫生防疫人员面临的传染病威胁程度、强度、频率在大幅度提高,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也在大幅提高,然而防疫津贴标准却多年未予调整,补贴标准低,对防治人员的保障和激励作用日渐削弱。《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提出,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强化了防疫津贴的长效保障作用。《方案》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有效维护了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健康权益。